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方鈺婷原告與被告方泰隆、方譯濠間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
4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