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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尤志雄

張明愛尤秀華尤秀暖尤志成許世源陳舜仁陳舜雨陳素敏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高雄市第60○○○區○○段○○段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理事會通過並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決議無效,或其中分配予原告之決議無效,而被告之設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