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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3號再審原告 陳文豹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珍妮等間再審之訴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98號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並就該廢棄部分,請求再審被告應再連帶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624,

167 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4,167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