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8號原 告 朱庭界(原名:朱挺介)原 告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庭界原 告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庭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梁家惠律師被 告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旭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提出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文件供原告閱覽、影印及公告公共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等,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