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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阮馨嬅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嚴珮菱律師劉子豪律師被 告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訴訟代理人 阮雅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31日召開之108年度社員總會決議應予撤銷,係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