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被 告 劉淑惠

劉炎宗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劉炎宗尚欠原告債務美金43,875元、新臺幣(下同)16,594,058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竟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公告現值為166 萬元)及其上同段399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課稅現值為1,513,900 元),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劉淑惠,聲明撤銷被告間就上開房地所為之買賣行為與所有權移轉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開房地之價額3,173,900 元,低於原告主張對被告劉炎宗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3,9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