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4號原 告 林松茂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被 告 張惠枝
林秀絨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稅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稅籍登記變更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00元(即上開建物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