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8號原 告 傅曉君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日盛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係因有無監察人關係而涉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4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