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9號原 告 京寶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被 告 全集物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鄧訓杰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鄧訓杰存在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50
0 萬元,請求確認被告鄧訓杰對被告全集物業有限公司存在出資額7,058,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