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0號原 告 邱秋桂被 告 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政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恢復108 年4 月前之管理費收費金額之決議不存在,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