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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5號原 告 陳懇被 告 李欉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李金翰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祭祀公業管理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管理人變更登記,經查被告之公廳暨會址設於高雄市永安區,有被告管理組織暨規約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