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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8號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原告與被告鈞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裁判日期: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