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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 告 楊寶銀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參 加 人 游上陞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被 告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祝融被 告 游上德

游景勝游景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駱憶慈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返還股份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民公司)之股東,被告達民公司於108 年3 月21日並未實際召開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並選任被告游祝融、游上德、游景隆為董事,被告游景勝為監察人(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縱有召開亦未通知原告,爰先位依系爭股東會決議存否、委任關係存否等法律關係,備位依公司法第189 條之規定、委任關係存否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先位聲明:㈠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不成立;㈡確認被告達民公司與被告游祝融、游上德、游景隆、游景勝間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另備位聲明:㈢系爭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㈣確認被告達民公司與被告游祝融、游上德、游景隆、游景勝間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達民公司之股東,既為被告所否認,且該部分為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49 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之訴訟標的,現正審理中等節,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則本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裁判日期: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