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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 告 楊寶銀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參 加 人 游上陞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被 告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祝融被 告 游上德

游景勝游景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駱憶慈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達民公司之股東,既為被告所否認,且該部分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下稱另案)之訴訟標的,現正審理中,則本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由,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然另案現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裁定駁回而確定,本件自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裁判日期: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