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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上德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寶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原判決主文第2項關於確認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與上訴人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20號、第316號裁定同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