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 告 陳聖皓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被 告 黎國廉 LE QUOCLIEM LIEM被 告 郭孟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林宜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6 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