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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 告 林宗德

林柏廷林博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被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訴訟代理人 蕭春美

林石猛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黃翔彥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所為之108 年度訴字第147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三項後段所載「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現金或同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第3 項後段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乃漏載「現金或同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字,為顯然之誤繕,惟上開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