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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抗 告 人 郭毓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月照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