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 訴 人 郭毓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月照間撤銷買賣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主張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30,000元(見本院卷第14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