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5號上 訴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5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