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胡延德
胡雯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