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智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6,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