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紅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錦美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