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進童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