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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麟訴訟代理人 許進隆被 告即反訴原告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進童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