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 告 陳建全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被 告 潘正興訴訟代理人 袁國花被 告 陳修緯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志誠被 告 黃玉利
林雨璉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廖淑花被 告 陳琦沁
車吉禮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袁國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許志誠、陳修緯、潘正興、黃玉利、袁國花、陳琦沁、林雨璉、廖淑花、車吉禮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對被告許志誠等9人之起訴,故就被告許志誠等9人部分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