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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林興智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被 告 何盛鋐

駱莉青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妙真律師陳婉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乙○○於民國92年間結婚,婚後育有2子,同住於高雄市○○區○○街○○號,原本家庭關係尚稱融洽,嗣乙○○任職美聯社連鎖折扣商店,於104 年9 月間結識物流司機即被告甲○○。甲○○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105 年7 月間積極追求乙○○,被告2 人即自同年

7 、8 月間開始交往,乙○○並於105 年9 月中旬向伊謊稱因受公司派往屏東地區辦理展店事宜,需於105 年9 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出差3 日云云,而於上開期間與甲○○成雙遊宿臺東地區,更於105 年9 月24日直接向伊表示「其心裡已經有別人了」,並出示被告2 人於105 年9 月23日至同年10月5 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下稱系爭對話),被告2 人此等行徑已嚴重破壞伊與乙○○間婚姻之信任與忠誠。再觀系爭對話內容,被告2 人不斷互訴衷情,傳遞對彼此之思念,甚至討論乙○○是否懷孕、生父是誰、要找律師打官司確認等疑似相姦內容,依其等對話時間、頻率,幾乎是每日24小時熱線,顯係共同侵害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又乙○○於105 年9 月24日晚間向伊坦認婚外情,甲○○旋於翌日(即25日)慫恿乙○○分居,乙○○即於同年月26日搬離上址新吉街住處,並聽從甲○○建議,一再要求離婚,顯見甲○○除與乙○○曖昧交往外,更積極慫恿乙○○與伊分居、離婚,已嚴重侵害伊之配偶權。另乙○○自105 年9 月26日離家,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以106 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裁定乙○○應與伊同居,惟乙○○迄今未歸,未與伊及所生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伊因此精神遭受嚴重打擊,導致失眠、焦慮及痛苦,自105 年10月間起至106 年3 月止至身心科求診,歷經18次治療始逐漸緩解,伊強忍悲憤努力工作養家,一肩獨力負起陪伴照顧2 名未成年子女之責任,其間辛酸與辛勞筆墨難以形容,被告2 人自105 年9 月19日起迄今共同持續侵害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伊自得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爰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2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 人則均以:被告2 人僅為好友關係,雖於105 年9 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間同遊臺東地區,然此係因乙○○心情不佳,甲○○在乙○○的要求下,於出差期間將乙○○帶至臺東地區散心,期間並無同宿或發生性行為之情事。且原告與乙○○間之婚姻早已出現破綻,其2 人結婚至今已10餘年,然原告長期遊手好閒、沉溺於線上遊戲,以致工作不穩定,其與乙○○常因日常生活、金錢觀念而有摩擦,導致乙○○多年累積極大之心理及經濟壓力,且原告與乙○○之相處模式,長期以來均係處於男尊女卑之狀態,只要乙○○想表達己見,總會遭原告大聲斥責,甚至時常以「不要臉、畜生」等語對乙○○為人身攻擊或嘲諷,令乙○○飽受精神虐待,故乙○○與原告之婚姻所生破綻,絕非甲○○之行為所致。而乙○○雖曾嘗試與原告溝通,並採取忍讓之態度,然原告仍持續對乙○○無理辱罵,且原告工作態度仍不積極,凡此種種,均使原告與乙○○加深彼此間感情之裂痕。嗣原告與乙○○於105 年9 月26日發生爭吵,原告即將乙○○趕出家門,乙○○傷心之餘,匆匆收拾簡單衣物,直奔娘家,並與原告分居至今。而於原告與乙○○分居期間,乙○○曾多次嘗試與未成年子女聯絡,均遭原告家人拒絕,故乙○○僅得前往新吉街住處或學校探視2 名未成年子女,惟原告卻於乙○○回家探視子女時,要求乙○○將家中鑰匙返還原告,使得乙○○無法自由探視子女。嗣於105 年11月25日,乙○○與母親前往新吉街住處探望子女時,原告竟報警並以屋主身分驅趕乙○○及其母親離開,不讓乙○○與子女接觸、見面,原告並屢次拒絕乙○○提出探視子女之需求,卻常以子女作為威脅工具,要求乙○○給付金錢,令乙○○夾在小孩與金錢之間遭受情緒勒索。原告再於105 年10月間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指訴被告2 人涉有相姦、通姦情事,然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23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未得逞;原告另於105 年11月間向高雄少家法院請求乙○○履行同居義務、給付扶養費等之訴訟,凡此種種,均足以證明原告並無繼續其與乙○○間婚姻之意願。復觀如附表編號3 所示對話內容,可見乙○○係因與原告發生爭吵而心情沮喪,向甲○○抒發心情,甲○○僅係表達關心之意,難認有何慫恿乙○○離家之行為,更未要求乙○○與原告離婚。甲○○因對原告與乙○○間之相處模式有所耳聞,方鼓勵乙○○要懂得適時表達意見、與原告溝通及思考自己想要的,如因此即率認甲○○有侵害配偶權之情事,顯屬無據,故本件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與乙○○於92年4 月7 日結婚,婚後育有2 子,原同住

於高雄市○○區○○街住處(審訴字卷第37至39頁)。㈡被告2 人於104 年9 月間因工作關係而結識,嗣於105 年9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一同出遊臺東地區。

㈢被告2 人於105 年9 月23日起至同年10月5 日間,有使用通

訊軟體LINE為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審訴字卷第41至133 頁、第139 至379 頁)。

㈣乙○○於105 年9 月26日離開上址新吉街住處,嗣搬至高雄市○鎮區○○○街○○○ ○○ 號3 樓居住。

㈤原告前以何盛鉉於104 年9 月後某不詳時起,多次以言詞及

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誘使乙○○離家出走並與原告離婚,涉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且被告2 人於105年9 月19日至21日間,一同前往臺東地區旅遊,涉嫌通姦、相姦為由,對被告2 人提出刑事告訴,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

106 年度偵字第2230號偵查後,認甲○○涉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部分,與刑法第240 條第2 項和誘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被告2 人涉嫌通姦、相姦部分,則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審訴字卷第135 至138 頁)。

㈥原告前於105 年11月間,在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乙○○履

行同居義務,經該法院於106 年11月30日以106 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裁定乙○○應與原告同居。

㈦乙○○於107 年7 月12日具狀向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離婚,目前由該法院以107 家調字第1436號審理中。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是為確保夫妻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及夫妻感情之維繫,配偶任一方應履行忠實之義務。而足以破壞夫妻婚姻生活之圓滿及信任,非僅止於通姦及相姦行為,倘第三人與夫妻任一方,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或親密行舉,而有破壞夫妻之婚姻生活及家庭之圓滿安全之虞者,亦應認為已侵害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而屬侵權行為,權利受侵害之配偶自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㈡原告與乙○○前於92年4 月7 日結婚,乙○○於107 年7 月

12日具狀向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離婚,目前尚在審理中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審訴字卷第37頁),故原告與乙○○自92年4 月7 日迄今均為配偶關係之事實,應可認定。而原告主張甲○○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猶於105 年9 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一同遊宿臺東地區,且於105 年9 月23日起至同年10月5 日間進行系爭對話內容,上開行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等節,為被告2 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1.關於被告2 人確有於105 年9 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一同出遊臺東地區乙情,被告並無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同宿或發生性行為等節,而原告就被告2 人於同遊臺東地區期間,有同宿或發生性行為之事實,始終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見本院卷第39頁),則本院充其量僅能認定被告2 人於105 年9 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一同出遊臺東地區之事實,惟尚無從認定被告2 人於上開期間有同宿或發生性行為之情。

2.關於被告2 人有於105 年9 月23日起至同年10月5 日間為系爭對話內容乙節,被告並無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可證(見審訴字卷第41至133 頁、第139 至379 頁),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觀諸系爭對話內容,甲○○有於105 年9 月23日提及「自私,愛情沒有不自私的」、「不自私就不叫愛情」、「真的很喜歡跟妳在一起的感覺」等語(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乙○○則於105 年9 月24日提及「你太寵我了」、「很想在你身邊」等語(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乙○○復於105 年9 月25日表示:「昨晚,我告訴他心裡有別人」,甲○○則回以:「心疼」、「有要先搬出來嗎?」、「好好吃飯。不要想太多,用自己的心去處理事,不要在乎別人,我隨時可以被淘汰,我不像(應係『想』之誤)妳為難,不用去在乎我的感受,最重要是妳過的好」、「我喜歡妳,不是為了什麼」、「我不求」、「我想妳」,乙○○則回以:「是,我也是」,甲○○再表示:「我真的真的好想妳」等語(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乙○○又於105 年

9 月27日向甲○○表示:「你沒錯,是我自己愛上你了」,甲○○則回以:「我也是」、「我不是那種不負責任的人,要我眼睜睜的看妳受苦,我做不到」等語(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乙○○嗣於105 年9 月28日提及「最近幾天都覺得胃酸酸的」、「會想噁酸」等語,甲○○旋答以:「想吐嗎?還是噁心?」、「如果是就要開始行動了」、「要有肩膀、敢做就要擔啊,有什麼好怕的」等語,乙○○即回:「是說懷孕嗎?」、「天阿」、「就算是會那麼快就孕吐嗎?」、「應該不是吧」,甲○○則表示:「去檢查」、「是就找律師來打官司」、「如果不是也要找律師打官司」,乙○○則回:「我的心快跳出來了」,甲○○則安撫道:「擔心什麼,有我啊」等語(如附表編號5 所示);甲○○再於105 年

9 月29日向乙○○表示:「自私一點妳會活得更好,自己決定,我說過我隨時可以被放棄,也不要因為我影響妳的幸福,所以把我存在因素先排除,去思考妳想要的,如果要找我,我還是在這裏」,乙○○則回:「我就是順著心走,才會走向你」等語(如附表編號6 所示);甲○○復於105 年9月30日向乙○○示意:「愛妳歐」,乙○○則於同日向甲○○表示:「跟你在一起我真得很開心」、「聽見心裡的聲音,想告訴你」等語(如附表編號7 所示);甲○○並於105年10月1 日表示:「都有蓋布布睡覺嗎?」、「以後抱著妳頭睡搞搞」,乙○○則答以:「嗯,最好」,甲○○詢問:「期待嗎?」乙○○則表示:「嗯」,甲○○答以:「我也是」,甲○○並問:「如果妳爸媽同意妳的話我可以強勢介入嗎?」、「看妳這樣心好痛」;乙○○另於同日向甲○○表示:「想你」,甲○○則表示:「想妳就不餓了」等語(如附表編號8 所示);嗣於105 年10月2 日,甲○○向乙○○表示:「看怎麼樣晚上借廚房」、「煮菜給妳吃」,乙○○則答以:「看你要工作,處理自己的事,又要陪我,很辛苦」,「等有那麼一天,你陪我吃就開心啦」等語(如附表編號9 所示);甲○○再於105 年10月3 日表示:「小被被跟抱枕都有妳的味道」、「放心去處理不管別人怎麼說怎麼想至少還有一個笨蛋會在大社等妳」等語(如附表編號10所示);甲○○復於105 年10月4 日向乙○○陳稱:「有事打給我,隨時待命」,乙○○則回以:「想你」,甲○○再稱:「好想妳」等語(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乙○○另於105年10月5 日向甲○○叮囑:「照顧好你自己」,甲○○則稱:「我蟑螂。不怕」,乙○○回以:「你是我的寶貝,不是蟑螂」等語(如附表編號12所示)。綜觀被告2 人於105 年

9 月23日至同年10月5 日間對話內容,其2 人幾乎生活大小事均會向對方報告,且對話內容時常始於「早安」,終於「晚安」,期間不乏有表達對彼此之關懷、支持、互訴衷情、傳達愛意及思念之語,衡諸一般常理,被告2 人間之交往,已相當於如同親密男女朋友般之相處模式,並曾討論乙○○是否懷孕、孕吐、要去檢查或找律師打官司等與性行為有關之詞句,甲○○於105 年10月1 日甚至提及「如果妳(指乙○○)爸媽同意的話,我可以強勢介入嗎?」等意圖強勢介入原告與乙○○間婚姻關係之語,顯非一般好友間之玩笑話語,並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範圍;甲○○復曾多次向乙○○表示:「我隨時可以被放棄」、「不要因我影響妳的幸福」等語,再再顯示被告2 人確有男女交往之事實,甲○○始於原告發現被告2 人間之親密互動後,一再表達「可以被淘汰」、「可以被放棄」等自願退出三角關係之語。參以被告2人均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男女,皆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就與已婚者之交往份際應有適當之認識,且婚姻關係本係兩獨立個體之結合,夫妻各有其原生家庭,是源於不同之家庭環境、成長背景,而各有不同之思考及行為模式,雙方在想法、生活或價值觀上本即有所差距,夫妻間因細故爭吵,甚至發生重大歧見,實所難免,縱生破綻,於兩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任他人藉詞關懷慰問,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審諸被告2 人間系爭對話內容,可見其2 人間密切互動,其親誼已逾越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程度,且有害及原告與乙○○間夫妻感情之維繫,足使原告不信任乙○○本應互守之婚姻誠實義務,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而情節重大,確屬構成侵害原告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至原告與乙○○間之婚姻關係,是否早生破綻,亦非甲○○得據以與乙○○逾越一般社交行為而為不正常交往與親密行舉之正當理由。從而,被告2 人辯稱其等僅係一般好友,並未侵害原告配偶權云云,洵非可採。

3.原告雖主張其前於105 年11月間,在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同居義務,經該法院於106 年11月30日以106 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裁定乙○○應與原告同居,惟乙○○迄今未返家,且乙○○於107 年7 月12日具狀向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離婚等節,同屬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云云。然此業經被告2 人所否認。而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乙○○於105 年9 月26日離家迄今未歸係由於甲○○介入其與乙○○間之婚姻關係所致,或乙○○於107 年7 月間提起離婚訴訟係因其與甲○○間之不正常交往關係所致,參以系爭對話前後內容,可見關於乙○○是否要離家、離婚或與甲○○切斷聯繫,甲○○均尊重乙○○之決定,並請乙○○聽從內心的聲音決斷、為自己之幸福著想,是尚難僅因甲○○曾詢問乙○○「有要先搬出來嗎?」或建議其「離婚協議書先買好」等語,即率認甲○○有慫恿乙○○分居、離婚之情;又夫妻間本即會因性格、生長環境、教育程度或溝通方式而互有齟齬,從而對婚姻幸福造成殺傷力,故導致夫妻未能和睦共同生活之事由甚多,是乙○○認其與原告間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因而拒絕與原告同居並訴請離婚,尚難直接歸究係因被告

2 人於105 年9 、10月間之不當交往行為所致,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4.綜上,甲○○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卻於原告與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乙○○單獨出遊臺東地區,並以LINE對話隨時分享生活點滴、傾訴情意,該等親密互動行為,均已逾越男女一般正常社交行為,顯屬不正常交往關係,而該不正常來往行為實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被告2 人之行為顯已共同破壞乙○○應對原告信守之誠實及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且達於破壞原告與乙○○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其情節實屬重大。從而,原告主張被告2 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上法益,且情節重大,應成立侵權行為,洵屬有據。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為何?

1.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應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被侵害者所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既無任何客觀標準可資為據,則法院量定此項金額,即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2.本院審酌原告與乙○○係於92年4 月7 日結婚,嗣乙○○於

105 年9 月19日起與甲○○親密交往,孤男寡女共赴臺東地區出遊過夜,又以系爭對話共享生活點滴、給予彼此關懷與支持、傾訴情意及思念之語,足以破壞原告與乙○○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已侵害原告與乙○○基於婚姻契約所建立之誠實互信義務,侵害原告基於婚姻契約所生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身分法益,原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顯屬重大,自得請求被告2 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又原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在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月薪約3 萬餘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及汽車;乙○○係在美聯社擔任店長,月薪約3 萬2,000 元,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 萬5,000元,甲○○則在物流公司擔任業務,薪資含獎金約3 萬5,00

0 元,名下有汽車、投資所得等節,業經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7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審訴字卷第471 頁證物存置袋內)。又原告所提證據僅得證明被告2 人有自105 年9 月19日至同年10月間親密交往,惟並未舉證證明其2 人自105 年11月迄今仍有交往之事實,茲審酌兩造之身份、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及原告所受之痛苦及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應屬適當;至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甲○○自107 年11月17日(見審訴字卷第427 頁)、乙○○自107 年11月30日(起訴狀繕本於107 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9日生送達效力,見審訴字卷第429 、430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附表:被告2 人於105 年9 月23日至同年10月5 日間之LINE對話內容 │├───────────────────────────────────────┤│說明:以下甲○○簡稱「何」,乙○○簡稱「駱」 │├──┬───────┬───────────────────┬────────┤│編號│ 日 期 │ 對 話 內 容 │ 證 據 出 處 │├──┼───────┼───────────────────┼────────┤│ 1 │105 年9 月23日│何:忙 │審訴字卷第41至61││ │ │ 妳是不是又被轟炸 │頁 ││ │ │駱:是 │ ││ │ │何:我就知道 │ ││ │ │ 堅強 │ ││ │ │ 笨蛋養你 │ ││ │ │ 心情不好開車小心點 │ ││ │ │ 上班休息…(略) │ ││ │ │何:自私 愛情沒有不自私的 │ ││ │ │ 不自私就不叫愛情 │ ││ │ │ 那我去當和尚就不自私了 │ ││ │ │駱:別 │ ││ │ │何:我決對不可能去的 │ ││ │ │ 因為我也自私…(略) │ ││ │ │ 至少我自己知道我在做什麼 │ ││ │ │ 要去找妳吃飯嗎? │ ││ │ │駱:好…(略) │ ││ │ │何:真的很喜歡跟妳在一起的感覺…(略)│ ││ │ │何:有事馬上打給我 │ ││ │ │駱:哈!求救嗎? │ ││ │ │何:我待命 │ ││ │ │ 隨傳隨到 │ ││ │ │駱:你安心的睡吧,不會有事的 │ ││ │ │何:我還是會待命…(略) │ │├──┼───────┼───────────────────┼────────┤│ 2 │105 年9 月24日│駱:喜歡看這種的 │審訴字卷第105 至││ │ │何:我在看雙瞳 │113 頁 ││ │ │駱:心裡會酸酸甜甜的 │ ││ │ │何:喜歡這種感覺還是想要這種 │ ││ │ │駱:喜歡也想要 │ ││ │ │ 貪心 │ ││ │ │ 哈 │ ││ │ │何:不會啊 │ ││ │ │駱:你太寵我了 │ ││ │ │何:剛剛好而已 │ ││ │ │ 寵。那是尊重好嗎! │ ││ │ │ 本來就該這樣吧! │ ││ │ │駱:是嗎 │ ││ │ │何:誰說女孩子嫁給你就一定要聽你的 │ ││ │ │ 本來就應該是互相 不是嗎?…(略)│ ││ │ │何:快去睡 │ ││ │ │駱:晚安 │ ││ │ │何:晚安 │ ││ │ │駱:很想在你身邊 │ ││ │ │何:快休息 │ ││ │ │ 晚安 │ │├──┼───────┼───────────────────┼────────┤│ 3 │105 年9 月25日│駱:昨晚 │審訴字卷第115 至││ │ │ 我告訴他:心裡有別人 │133 頁 ││ │ │何:(貼圖) │ ││ │ │ 結果ㄋ │ ││ │ │ 他有抓狂嗎? │ ││ │ │駱:盧我到快3 點,我又吐又哭,求他讓我│ ││ │ │ 睡 │ ││ │ │ 他說這一切對他不公平,他什麼都不知│ ││ │ │ 道,我什麼都沒告訴他,他都還沒努力│ ││ │ │ ,我不能現在下任何結論,就算有他也│ ││ │ │ 不能接受 │ ││ │ │何:現在很累嗎? │ ││ │ │駱:嗯 │ ││ │ │何:請假3 小時 │ ││ │ │ 心疼 │ ││ │ │駱:能去哪?沒地方去。也沒交通工具。早│ ││ │ │ 上是他帶我來的 │ ││ │ │何:有要先搬出來嗎? │ ││ │ │ 叫依晴載妳 │ ││ │ │ 24被監控的日子很難想像…(略) │ ││ │ │ 好好吃飯。不要想太多 用自己的心去│ ││ │ │ 處理事 不要在乎別人 我隨時可以被│ ││ │ │ 淘汰 我不像妳為難 │ ││ │ │ 不用去在乎我的感受 最重要是妳過的│ ││ │ │ 好 │ ││ │ │駱:笨蛋…(略) │ ││ │ │ 有吃飯嗎? │ ││ │ │何:沒 │ ││ │ │駱:幹嘛不吃 │ ││ │ │ 這樣不好 │ ││ │ │何:不要管我 │ ││ │ │駱:想跟你講話 │ ││ │ │何:我怕 │ ││ │ │駱:怕? │ ││ │ │何:ㄣ │ ││ │ │駱:什麼? │ ││ │ │何:因為怕妳會亂想 │ ││ │ │駱:亂想什麼? │ ││ │ │何:我喜歡妳,不是為了什麼 │ ││ │ │ 我不求 │ ││ │ │駱:感受的到 │ ││ │ │何:痛 │ ││ │ │ 聽了一天修鍊愛情 │ ││ │ │ 好累 │ ││ │ │ 耳朵累 │ ││ │ │駱:嗯,剛剛打給你,我也聽了 │ ││ │ │何:我 │ ││ │ │駱:你怎樣? │ ││ │ │何:妳說ㄋ │ ││ │ │駱:對不起,影響你… │ ││ │ │何:妳沒有對我不起 │ ││ │ │駱:嘿!開心點、你笑起來很可愛欸 │ ││ │ │ 哈囉 │ ││ │ │何:我想妳 │ ││ │ │駱:是,我也是…(略) │ ││ │ │何:可可以以打給妳 │ ││ │ │ 嗎 │ ││ │ │駱:好ㄚ │ ││ │ │何:哭什麼 │ ││ │ │ 我真的真的好…… │ ││ │ │駱:好………? │ ││ │ │何:想妳…(略) │ │├──┼───────┼───────────────────┼────────┤│ 4 │105 年9 月27日│何:妳有睡好嗎? │審訴字卷第145 至││ │ │ 真的很對不起妳 │149 頁 ││ │ │ 讓妳被轟炸 │ ││ │ │駱:你沒錯 │ ││ │ │ 是我自己愛上你了 │ ││ │ │何:我也是…(略) │ ││ │ │何:我不是那種不負責任的人 要我眼睜睜│ ││ │ │ 的看妳受苦 我做不到。 │ ││ │ │ 我再尋方法…(略) │ │├──┼───────┼───────────────────┼────────┤│ 5 │105 年9 月28日│何:去那 │審訴字卷第163 至││ │ │ 岡山 │165 頁、第171 頁││ │ │駱:你跟我嗎 │、第179 至187 頁││ │ │何:嘿啊 │ ││ │ │駱:好阿 │ ││ │ │何:我到樓下打給妳…(略) │ ││ │ │何:打完班表了 │ ││ │ │駱:還沒,〝聽〞了半小時的電話 │ ││ │ │何:啊。訓話 │ ││ │ │駱:說是溝通 │ ││ │ │何:溝通是兩個人不是一個人講 │ ││ │ │ 有時候反駁一下 │ ││ │ │ 妳是人。不是奴隸 │ ││ │ │ 還在說嗎? │ ││ │ │駱:掛了 │ ││ │ │何:有時候反叛一下 │ ││ │ │駱:在趕表 │ ││ │ │何:妳先弄…(略) │ ││ │ │駱:最近幾天都覺得胃酸酸的 │ ││ │ │何:為什麼 │ ││ │ │駱:不知道 │ ││ │ │何:吃太少 │ ││ │ │駱:不會太少阿,會想噁酸 │ ││ │ │何:怎麼了 │ ││ │ │ 難道 │ ││ │ │駱:阿災 │ ││ │ │ 什麼? │ ││ │ │何:茶喝多了 │ ││ │ │駱:沒喝很多阿 │ ││ │ │ 又不是一天好幾瓶 │ ││ │ │何:妳說我 │ ││ │ │駱:嗯阿…(略) │ ││ │ │何:想吐嗎? │ ││ │ │ 還是噁心 │ ││ │ │ 換這邊下大雨 │ ││ │ │駱:你這樣問怪怪的 │ ││ │ │何:會嗎? │ ││ │ │ 如果是就要開始行動了 │ ││ │ │駱:是什麼? │ ││ │ │何:什麼是什麼 │ ││ │ │ 要有肩膀 │ ││ │ │ 敢做就要擔啊 │ ││ │ │ 有什麼好怕的 │ ││ │ │駱:是說懷孕嗎? │ ││ │ │何:嘿啊 │ ││ │ │駱:天阿 │ ││ │ │何:怎麼了 │ ││ │ │駱:就算是會那麼快就孕吐嗎? │ ││ │ │何:是不會 │ ││ │ │駱:應該不會吧 │ ││ │ │何:看體質吧 │ ││ │ │駱:應該不是吧 │ ││ │ │何:去檢查 │ ││ │ │ 是就找律師來打官司 │ ││ │ │ 如果不是也要找律師打官司 │ ││ │ │駱:我的心快跳出來了 │ ││ │ │何:擔心什麼 │ ││ │ │ 有我啊 │ ││ │ │ 妳煩惱嗎? │ │├──┼───────┼───────────────────┼────────┤│ 6 │105 年9 月29日│何:晚安 │審訴字卷第187 頁││ │ │ 愛妳歐 │、第191 至199 頁││ │ │ 早安…(略) │ ││ │ │何:認何事情還是由妳做主誰說什麼做什麼│ ││ │ │ 不管是真心還是偽論都還是由妳點頭做│ ││ │ │ 主。自私一點妳會活得更好 │ ││ │ │ 自己決定 我說過我隨時可以被放棄 │ ││ │ │ 也不要因為我影響妳的幸福 │ ││ │ │ 所以把我存在因素先排除去思考妳想要│ ││ │ │ 的 如果要找我 我還是在這裏 │ ││ │ │駱:知道 │ ││ │ │何:不要擔心 │ ││ │ │ 我姓何 │ ││ │ │ 我就是我 │ ││ │ │駱:神經,我知道…(略) │ ││ │ │ 我就是順著心走,才會走向你…(略)│ ││ │ │何:我不可能答應妳五十年不變 因為我活│ ││ │ │ 不到…(略) │ ││ │ │何:沒把握的事不要亂答應 │ ││ │ │ 等等活不到妳還要把我挖出來負責 │ ││ │ │ (貼圖) │ ││ │ │駱:我會先死,不會挖你出來 │ ││ │ │何:這樣也好,我傷心就好不準妳傷心 │ ││ │ │駱:嗯!我不想傷心…(略) │ │├──┼───────┼───────────────────┼────────┤│ 7 │105 年9 月30日│何:愛妳歐…(略) │審訴字卷第219 頁││ │ │駱:跟你在一起我真得很開心 │、第241 頁 ││ │ │何:為什麼…(略) │ ││ │ │駱:聽見心裡的聲音,想告訴你…(略) │ │├──┼───────┼───────────────────┼────────┤│ 8 │105 年10月1 日│何:要適時尋找妳的靠山 │審訴字卷第245 至││ │ │ 睡著了嗎? │251 頁、第267 頁││ │ │駱:還沒 │、第279 頁 ││ │ │ 在想你 │ ││ │ │何:頭髮要吹乾 │ ││ │ │駱:知道 │ ││ │ │何:都有蓋布布睡覺嗎? │ ││ │ │駱:嗯嗯 │ ││ │ │何:以後抱著妳頭睡搞搞 │ ││ │ │駱:嗯,最好 │ ││ │ │何:期待嗎? │ ││ │ │駱:嗯 │ ││ │ │何:我也是…(略) │ ││ │ │何:如果妳爸媽同意妳的話我可以強勢介入│ ││ │ │ 嗎? │ ││ │ │ 看妳這樣心好痛…(略) │ ││ │ │駱:跟你一樣ㄚ │ ││ │ │ 就不想吃 │ ││ │ │ 想你…(略) │ ││ │ │駱:你晚上要吃飯喔 │ ││ │ │何:開慢慢 │ ││ │ │駱:嗯 │ ││ │ │何:想妳就不餓了…(略) │ │├──┼───────┼───────────────────┼────────┤│ 9 │105 年10月2 日│何:對方會放手嗎? │審訴字卷第283 至││ │ │ 擔心的是這個…(略) │301 頁、第307 至││ │ │何:要走法律嗎? │311 頁 ││ │ │ 我知道妳不願意…(略) │ ││ │ │何:走法律好嗎? │ ││ │ │駱:真正好好只有2 個人談…(略) │ ││ │ │何:我感覺不樂觀 │ ││ │ │駱:他吃軟不吃硬 │ ││ │ │何:感覺也不好 │ ││ │ │ 硬。是因為他家人(包括妳)都讓著他│ ││ │ │ …(略) │ ││ │ │何: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 │ ││ │ │ 如果妳去就要兇 │ ││ │ │駱:其實我知道,我走了,他才真的一無所│ ││ │ │ 有 │ ││ │ │何:嗯 │ ││ │ │ 妳確定要想法了嗎? │ ││ │ │ 確定想法 │ ││ │ │駱:我想從泥沼裡脫身 │ ││ │ │何:那我找律師嘍 │ ││ │ │駱:我先跟他談…(略) │ ││ │ │何:不要在他家裏談這是重點 │ ││ │ │ 有個想法不知道妳會不會接受 │ ││ │ │駱:聽 │ ││ │ │何:妳家 │ ││ │ │ 最安全也最適合 │ ││ │ │駱:為什麼? │ ││ │ │何:而且妳爸媽在,就算再硬還是會忌諱…│ ││ │ │ (略) │ ││ │ │何:離婚協議書先買好 │ ││ │ │ 對妳比較有利…(略) │ ││ │ │何:可以講電話嗎? │ ││ │ │ 還是去找妳 │ ││ │ │駱:他怎麼可能那麼好講,一個中午就能讓│ ││ │ │ 他決定離婚 │ ││ │ │何:目的不是他會答應 │ ││ │ │駱:一定要講到他想開了才會放手 │ ││ │ │何:而是要讓他知道妳的心態 │ ││ │ │駱:嗯 │ ││ │ │何:這樣打官司才有前提…(略) │ ││ │ │何:去找妳,好嗎? │ ││ │ │駱:現在? │ ││ │ │何:嗯…(略) │ ││ │ │駱:好吧 │ ││ │ │何:樓下 │ ││ │ │ 快休息。晚安還是早安 │ ││ │ │ 其實是想看到妳 │ ││ │ │ 心才安 │ ││ │ │ 快睡…(略) │ ││ │ │何:看怎麼樣 晚上借廚房 │ ││ │ │駱:幹嘛? │ ││ │ │何:煮菜給妳吃 │ ││ │ │駱:看你要工作,處理自己的事,又要陪我│ ││ │ │ ,很辛苦 │ ││ │ │何:那不一樣 │ ││ │ │駱:改天吧,不要麻煩,等有那麼一天。你│ ││ │ │ 陪我吃就開心啦 │ ││ │ │何:(貼圖) │ ││ │ │ 妳先休息 │ ││ │ │駱:嗯!午休 │ ││ │ │何:處理完 洗澡 過去接妳 │ ││ │ │駱:樓下有夜市,我們約在公正跟保泰路口│ ││ │ │ 的富邦銀行 │ ││ │ │ 不對,約八百屋門口 │ ││ │ │何:好。收到 │ ││ │ │ 到了 │ │├──┼───────┼───────────────────┼────────┤│ 10 │105 年10月3 日│何:小被被跟抱枕都有妳的味道 │審訴字卷第311 頁││ │ │ 到倉 │ ││ │ │ 放心去處理不管別人怎麼說怎麼想至少│ ││ │ │ 還有一個笨蛋會在大社等妳 │ ││ │ │ 晚安…(略) │ │├──┼───────┼───────────────────┼────────┤│ 11 │105 年10月4 日│何:有事打給我 │審訴字卷第355 頁││ │ │ 隨時待命 │ ││ │ │駱:想你 │ ││ │ │何:剛剛從小港載貨回來 │ ││ │ │ 好想妳 │ │├──┼───────┼───────────────────┼────────┤│ 12 │105 年10月5 日│駱:傻了怎麼辦 │審訴字卷第361 頁││ │ │何:照樣養妳 │ ││ │ │駱:要揉開 │ ││ │ │何:…(略) │ ││ │ │駱:照顧好你自己 │ ││ │ │何:我蟑螂。不怕 │ ││ │ │駱:你是我的寶貝,不是蟑螂 │ │└──┴───────┴───────────────────┴────────┘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