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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 訴 人 許芳瑞律師即田高斯義之遺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鶴文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