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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俊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秀美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之,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