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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 告 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宴年訴訟代理人 孫添吉被 告 中洲 The One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士瑋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