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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被 告 蔡奉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下稱友邦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43,954元,約定逾期繳付應支付利息及違約金。本件被告最後1次繳款為94年12月19日,僅給付部分金額,尚餘本金443,954元,以及年費480元、違約金43,865元及遲延利息30,283元未清償。友邦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8,582元及其中443,954自103年7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先前書狀則以:本件請求已逾時效等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契約書、交易明細表為證,堪認原告主張被告申辦信用卡積欠款項,債權已轉讓予原告等節為真實。

五、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9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承認,係因時效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又此項承認無須一一明示其權利之內容及範圍等,以有可推知之表示行為即為已足,故如債務人之一部清償可視為對於全部債務之承認;承認,乃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僅因債務人之一方行為而成立,無須得他方之同意。至於承認之方式法無明文,其以書面或言詞,以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故如債務人之一部清償、緩期清償或支付利息等,均可視為對於全部債務之承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雖抗辯已逾時效,然依原告所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可見被告在94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清償之行為,依上引意旨,堪認被告以不定額方式所為之一部清償,即屬對其所申辦之信用卡帳戶全部債務之承認。此時原告之請求權時效因被上訴人之承認而中斷並重行起算,截至108年7月29日本件訴訟繫屬時,尚未逾15年請求權時效。則被告就消費款(含預借現金)、違約金、年費所為之時效抗辯,自無理由。至於利息部分請求權時效為5年,逾5年之利息之時效抗辯有理由。

六、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審酌關於信用卡契約條款,多屬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型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由於該條款內容係企業經營者所預先、片面擬定,通常僅為自身之最大利益考量,一般消費者於訂約之際,或因缺乏詳細審閱之機會及能力,或因市場壟斷而無選擇機會,抑或因經濟實力、知識水準造成締約地位實質上之不平等,以致消費者對於該內容僅能決定接受或不接受,無議約之餘地;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已高達週年利率百分之15,且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若再課予被告給付約消費款(含預借現金)443,954元近百分之10比例之違約金43,865,顯然過高。因此認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然偏高,殊非公允,爰分別酌減至1元,共2元(本件有兩張信用卡欠款)始屬妥適。

七、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含預借現金443,954元、年費480元及違約金共2元,合計444,436元及其中443,954元自103年7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