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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36號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被 告 曾懷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騷擾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前段亦有明文。申言之,性騷擾行為雖與性侵害犯罪行為有別,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參照),而現行性騷擾防治法,亦未規範司法機關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資辨別性騷擾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惟揆諸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1項「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之立法目的,暨同法第12條保護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隱私、避免其受二度傷害之規範意旨(同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參照),司法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於製作裁判文書,應得依事件具體情節,斟酌被害人意願,於個案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對被害人身分保密之規定。查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均經本院刑事庭認定為犯性騷擾罪,並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認本件民事判決仍應對被害人身分予以保密,爰不揭露原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6日17時42分許,前往高雄市鳳山區之車廠賞車(車廠名稱、地址均詳卷),由素不相識之業務員即原告負責接待。嗣原告陪同被告外出試乘汽車(下稱系爭汽車),為介紹車輛後座空間而將系爭汽車暫停於高雄市○○區○○○路之停車場,原告、被告原分別坐在副駕駛座、駕駛座後方座位,詎被告意圖性騷擾,藉口欲測試若將兒童安全座椅擺放於副駕駛座後方座位,車輛後座空間是否仍足以再容納2位成人,先請原告移動位置至後座中間座位,再屢屢拉原告手臂,使原告身體往自己身上靠,並乘原告不及抗拒之際,接續以右手橫跨原告身體之前方或後方,觸摸原告之臀部5 次,期間尚有出言要求原告當場脫下絲襪之舉措,其過程詳如附表所示,令原告感覺被冒犯及不適。被告藉由顧客之身分,以言語及其肢體對於執行業務之原告為性騷擾之不法侵害行為,導致原告承受極大之精神上痛苦,並產生嚴重之急性壓力反應、睡眠障礙、情緒焦慮不安等身心失衡現象,原告隱私、健康等人格法益受有重大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就原告主張有爭執,且對原告之鉅額求償無力負擔。事發當日因原告在試駕過程中強烈要求被告在當天訂車,令其可獲得公司獎勵至澳洲旅遊,故將試乘車輛暫停至後座試用空間。而被告之未婚妻當時已懷孕三個月,故想換購一輛實惠安全且空間足以容納4個大人及1個兒童安全座椅之車輛,即由原告按照其一貫方式,自其身體前方、後方,用手指並展示出兒童安全座椅安裝之界線,包含在其公司之展示車及外出之試乘車,均由原告主導依其方式介紹車輛。伊表示空間略顯擁擠,須回家考慮,並稱不要佔用試乘車太久,別人可能會要使用,原告卻表示沒有關係,完全沒有要回公司之意思,因車輛鑰匙始終在原告手中,並要求被告再試看看空間,但接下來原告卻大幅向右侵佔到兒童安全座椅之界線與空間,被告以為原告在故意營造空間寬敞之假像,遂輕拉其手臂幾次,暗示不要不實欺騙,殊不知其接下來要演出被性騷擾之戲碼,其間原告並自後座起身探至前座儀表台操控車輛電源、錄影鏡頭或冷氣等設備。由於車內悶熱,加上兩造因空間不足腿部緊貼,被告確實有說對方黑絲襪使人覺得悶熱,下次不要穿黑絲襪等語,然原告再次要求被告當天下單買車,並明確說出「你只要今天買車我就不穿絲襪」等讓人覺得帶有性暗示之交換條件話語,被告當下覺得原告是故意挑逗。被告非富裕之人,前次購車乃15年前之事,買車對原告而言是一大事,尤其被迫於當日就決定,故重要細節一定要確認清楚,被告僅是依照原告引導方式由其身體前方或後方越過來確認兒童安全座椅安裝之界線,感受實際使用擁擠程度是否能忍受,原告卻利用此介紹方式所產生之錯位影像及翻拍照片,一再誣指被告對其襲臀高達5次,如高達5次之多,原告怎會無適當反應或不及防備。況自原告公司展示間起,原告即一再詢問購車預算及方式,被告稱100萬元,然此為被告存款十餘年加上房屋貸款所得,原告因強迫推銷未果而生怨懟,欲利用司法勒索鉅款,被告實感痛苦。原告提出之錄影畫面並無停車後,雙方由前座移至後座;原告主動介紹車內空間之方式;被告表示要儘快回原告公司,原告堅持繼續留在該停車場及原告由後座探身至前座操弄電子設備等畫面,可見該影像係經變造,原告應提出試駕當日完整影像、聲音、照片等供兩造對質等語。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7月6日17時42分許,前往高雄市鳳山

區之車廠賞車,由原告負責接待,嗣原告陪同被告外出試乘汽車,為介紹車輛後座空間而將系爭汽車暫停於高雄市○○區○○○路之停車場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刑事一審卷附系爭汽車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勘驗筆錄及照片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刑事一審易字卷第71至93頁),自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藉測試後座空間如擺放兒童安全座椅後能否再

容納2人之機會,屢拉原告手臂,使原告身體往被告身上靠,並乘原告不及抗拒之際,接續以右手橫跨原告身體之前方或後方,觸摸原告之臀部5次,並要求原告當場脫下絲襪,令原告感到不舒服,而以言語及肢體對原告為性騷擾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⑴本院當庭播放刑事卷附由原告提出系爭汽車之行車記錄器勘

驗結果:一、檔案檔名顯示Cam1均為拍攝前擋風玻璃(即車外)之鏡頭。二、檔案檔名:0000-00-00_17-21-52_902-Ca

m.avi,此鏡頭拍攝車內,兩人上車後被告坐在駕駛座、原告坐在副駕駛座,原告向被告解說車子的按鈕、構造及功能等,隨後被告將汽車駛出車廠○○○區○○○路停車場,兩人下車之後至車外解說。三、檔案檔名:勘驗譯文錄影片段,此鏡頭拍攝車內,原告、被告均坐在車子後座,如刑事卷附勘驗筆錄及照片(見本院卷第35頁)。參之刑事卷附勘驗筆錄及照片即附表所示之錄影畫面內容,A女(即原告)依被告指示坐在系爭汽車後座中間座位,時間長約21分鐘(附表編號(一)2至30),被告於此期間或多次將A女往自己身上拉靠(附表編號(一)2、8、9、13、21、22),或多次碰觸A女或捏摸A女身體或手臂(附表編號(一)14、19、26),或多次伸手跨越A女身體前方或後方至右側(附表編號(一)3、6、11、14、15、16、17、19、24、29),並伴隨「我們擠在一起5分鐘看受不受得了」、「我們重疊」、「你像可愛的小女兒,坐我旁邊,跟我「ㄎㄟˋㄒ一ㄡ」(「取暖」之臺語)」、「你貼在我身上,看我們會不會撐不住」、「你是可愛的小女生,我會想要你跟我靠在一起」等言語(附表編號(一)8、13、19、20、21,編號(二)1),縱被告確有測試系爭汽車後座空間大小之需求,兩人因而必須相互配合交疊肩膀、手臂等部分身體部位,衡情應短暫接觸數秒或嘗試調整坐姿數次即為已足,實無庸一再地伸手拉靠原告手臂、橫跨原告身體,更遑論被告上開言詞,就初次見面之汽車銷售員與消費者而言,亦屬過分親密、挑逗,原告據此主張被告藉測試後座空間為由,刻意製造與原告肢體接觸之機會,尚非無稽。

⑵原告面對被告屢屢要求兩人相偎,不斷將手越過自己身體,

並搭配黏膩之言語攻勢,原告不僅口頭敷衍,且多次蓄意前傾、挪動身體以遠離被告,最後甚至乘機將位置移至副駕駛座後方座位,與被告保持距離(附表編號(一)8、11、13、

19、20、29、30),足見被告頻繁碰觸原告身體之動作已使原告感到不舒服,而試圖在被告之行為空隙中閃躲;其中附表編號(一)19、29部分,當被告伸出右手接近原告臀部時,原告神情有異,目光旋往被告右手所在之處望去,並相當幅度地挪移身體,此情與一般人之臀部突遭他人不當觸摸後,因錯愕而於第一時間呈現之排拒、躲避反應相同,況被告亦曾於刑事警詢時陳稱:在試空間的過程中必然會觸碰到臀部等語(見刑事警卷第5頁),足見被告確有碰觸到原告臀部,原告主張被告意圖性騷擾,而故意觸摸其臀部等情,即非無據。被告辯稱原告利用錯位影像及翻拍照片,誣指被告對其襲臀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⑶又細繹被告在附表所示錄影畫面中之行為,被告於過程中一

直稱讚原告是可愛乖巧之小女生,自己會喜歡、疼愛原告(附表編號(一)9、18、19、25、28、33、35、附表編號(二)1),除展現高度購車意願外,更有意無意地透露自己財力甚佳,且慷慨大方,願給予原告金錢上之好處(附表編號(一)

18、23、25、28),並試圖增加與原告互動之機會(附表編號(一)34、附表編號(二)2),被告刻意討好、取悅原告之意圖不言可喻;期間被告甚且對首次見面之原告直言:「妳可以不要穿黑絲襪嗎?我覺得自然膚色比較好看」、「想妳不要穿黑絲襪給我看」,甚至轉頭矇眼,央求原告當場將絲襪脫下(附表編號(一)31、32),此情顯已超越通常之人際交往界線,而屬帶有調戲意味之性暗示言語無訛。是被告不斷透過親暱言語撩撥原告,同時碰觸原告臀部之行為,動機自然非屬單純,其性騷擾之意圖實昭然若揭。又被告復於回程途中表示:「這(不喜歡黑絲襪)是我的秘密,不要跟我老婆說」、「我喜歡美的事物,妳不要生氣喔」、「妳不要生氣喔,我沒有要冒犯妳,我只是喜歡漂亮可愛的小女生」、「我喜歡女生不要穿黑絲襪這件事情,不要講,好不好,這是秘密,妳也不要覺得心裡有任何的不自在,我只是天秤座,就是喜歡美」、「我會想要妳跟我靠在一起。(原告:這樣老婆不會介意嗎?)這個不用讓她知道」(附表編號(一)31-33、36,附表編號(二)1),足見被告已清楚認知其所為言語、行徑已踰矩,可能使原告感到不快或不舒服,否則當不致為如此事後澄清、補救之舉措,益徵被告於前開性騷擾行為時,明知自身所為已違反原告意願,而令原告感到不舒服。

㈢被告雖辯稱原告再次要求伊當天下單買車,並明確說出「你

只要今天買車我就不穿絲襪」等帶有性暗示之交換條件話語,伊如有對原告襲臀高達5次之多,原告大可出聲喝止伊行為,或駕車逕自離去,豈會無適當反應或不及防備,原告實係因強迫推銷未果而生怨懟,欲利用司法對伊勒索鉅款,另由原告提出之錄影畫面,並無停車後雙方由前座移至後座、原告主動介紹車內空間之方式、被告表示要儘快回原告公司,原告堅持繼續留在該停車場、原告由後座探身至前座操弄電子設備等畫面,可見該影像係經變造云云。然查,依原告於刑事案件偵、審時陳稱:被告為第一次來店試乘汽車之顧客,於議會北路停車場,被告要求伊一起坐後座,並貼的很近坐在一起,然後說要測試車內空間是否可以放下安全座椅,於是動手拉伊,把伊整個人靠在身上,右手藉機觸摸伊臀部,大概有5至6下,還跟伊說伊穿黑色絲襪他不喜歡,要求伊在車內脫下絲襪,當時車內只有伊2人,停車場也沒有什麼人,伊當下怕惹怒被告,所以沒有反抗,也沒有喝止,怕他對伊做出什麼事情,伊心想有行車紀錄器,會錄到整個過程,回公司以後再處理,被告離開車廠後,伊就跟主管報告,上司並帶伊前往報警等語(見刑事警卷第10至11頁、一審易字卷第55至59頁)。本院審酌原告係00年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按,於本件事發時年僅23歲,人生閱歷尚淺,面對時年已逾50歲、人生閱歷豐富之被告,且時值18時許,地點則係位於○○區○○○路非人多往來或會加以駐足停留之停車場,原告與本不相識且毫不知底細之被告獨處於狹小汽車內,在對於被告之性情、行為模式一無所知之情形下,因恐得罪顧客(被告),或因此與被告發生衝突而導致對自己不利之後果,原告為確保自己之人身安全,乃未出言阻止,而假意配合並忍耐至被告將車輛駛回車廠離開後始採取行動,尚與常情無違,自難以原告當下未制止被告之行為,認被告並無性騷擾之行為。另經本院及刑事一審當庭播放行車記錄器之錄影檔案勘驗結果,並無畫面中斷、不連貫之情形,難認有何變造之情,而本件性騷擾係兩造於後座測試空間時所發生,其過程連續始末詳如附表所載,與停車後雙方如何由前座移至後座無關。至於絲襪之話題係被告主動提及,並稱「你們都穿黑絲襪嗎?」、「妳可以不要穿黑絲襪嗎?」、「這是秘密,不要講。這是我的秘密,妳不要跟我老婆說」、「到時候跟我交車的時候,妳不要穿黑絲襪。」、「我本來想妳不要穿黑絲襪給我看」等帶有性暗示之話語,經原告表示伊不能現在脫下來啊,被告竟又表示「我不看妳啊(轉頭矇住眼睛)」、「我不看妳,因為回去妳就不行、不方便。」、「我不看妳,快點(轉頭矇住眼睛)」,經原告數度告以不要,被告仍表示「真的,要,我沒空隙,快點。」、「我現在沒看見啊,我想看妳不要穿黑絲襪。」等催促原告脫下絲襪之話語,原告不勝其煩只好無奈表示下次要交車時就穿膚色的,就不穿黑絲襪了等語,被告隨即表示「你不要生氣喔」,並解釋其喜歡美的事物,要原告不要生氣(附表編號(一)31,32),可見被告亦知其上開言語不當,並已引起原告之不悅,並無被告所辯原告曾口出「你只要今天買車我就不穿絲襪」等帶有性暗示之交換條件話語,被告上開所辯均無足採。

㈣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已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列為性騷擾之行為態樣;此外,關於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此觀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自明。被告所為觸摸原告臀部之行為,及出言要求原告脫下絲襪之舉措,均係違反原告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使原告感受被冒犯及不適,應構成性騷擾行為,自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就他人致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其性自主之人格法益因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規定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則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為大學畢業,於車廠擔任業務員,月薪約4萬餘元,107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約35萬餘元,名下無不動產;被告為專科畢業,曾任職證券公司,現於家中照顧子女,無工作收入,107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約1萬7千餘元,名下有不動產數筆,財產總額約1,131萬餘元,分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原告學士學位證書、存摺影本、勞保與就保記錄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見審訴卷第49頁、第59至69頁、本院卷末證物袋內)。本院審酌被告之加害行為、原告受侵害之程度及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要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14日(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准供相當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另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另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必要訴訟費用,故本件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系爭汽車內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勘驗筆錄(刑事一審易

字卷第46至53頁、第71至93頁)┌─────┬─────────────────────────────┐│檔案名稱 │內容(原告下稱A女) │├─────┼─────────────────────────────┤│(一)譯文錄│1.影片0 分0 秒,被告(乘坐於駕駛座後方)與A 女(乘坐於副駕││影片段.avi│ 駛座後方)二人一起乘坐於後座,被告表示一定跟A 女買車,但││ │ 買哪一臺還不一定。影片0 分1 秒,A 女將汽車型錄放置於前座││ │ 中央扶手,並開始討論後座放置兒童安全座椅後之乘坐空間(兒││ │ 童安全座椅預定放置位置在副駕駛座後方,即A 女乘坐之位置)││ │ ,如圖(一)【易字卷第77頁】。 ││ │2.影片0 分50秒,被告一邊揮手示意A 女,一邊說:「來,妳來坐││ │ 我旁邊。」,當A 女聽從被告指示移動時,被告即順手握住A 女││ │ 左上臂,將A 女拉到自己旁邊,接著說:「看安全座椅擺上去,││ │ 塞兩個人有沒有辦法?」,如圖(二)至(四)【易字卷第77 ││ │ -78 頁】 。 ││ │3.影片0 分59秒,被告右手越過A 女身體伸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 │ 自A 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置的視線受阻),看安全座││ │ 椅擺放位置,期間曾多次抬頭看A 女,如圖(五)【易字卷第78││ │ 頁】。 ││ │4.影片1 分9 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持續上開斜放動││ │ 作未動,直至A 女身體挪動觀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時,被告右手││ │ 才收回,如圖(六)【易字卷第78頁】。 ││ │5.影片1 分11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在A 女專注察看安全││ │ 座椅擺放位置時,坐起前傾,右手從A 女大腿上方,越過A 女伸││ │ 到右側,A 女下半身正在被告的視線範圍內,如圖(七)【易字││ │ 卷第79頁】。 ││ │6.影片1 分24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越過A 女身體伸││ │ 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 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置的││ │ 視線受阻),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如圖(八)【易字卷第79頁││ │ 】。 ││ │7.影片1 分52秒,被告告訴A 女不想買SENTRA,因為女友年輕才35││ │ 歲,自己大女友16歲、SENTRA太老氣、想要帥帥的…等語。 ││ │8.影片2 分11秒,被告一邊伸手拉住A 女左上臂貼往自己,一邊說││ │ :「妳如果跟我擠在一起,我們擠5 分鐘看受不受得了。」如圖││ │ (九)【易字卷第79頁】。影片2 分17秒,被告再伸手拉住A 女││ │ 左上臂貼往自己,如圖(十)【易字卷第80頁】。影片2 分31秒││ │ ,A 女稍稍坐起前傾,身體離開被告,如圖(十一)【易字卷第││ │ 80頁】。 ││ │9.影片3 分7 秒,被告向A 女表示很喜歡小女兒。影片3 分16秒,││ │ 被告伸手拉住A 女左上臂貼往自己,如圖(十二)【易字卷第80││ │ 頁】。 ││ │10.影片3 分30秒,被告請A 女將腳放下來,如圖(十三)【易字 ││ │ 卷第81頁】。影片3 分56秒,被告坐起跟被害人討論腳踏空間 ││ │ 的問題,如圖(十四)【易字卷第81頁】。 ││ │11.影片4 分22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伸出右手,A 女身 ││ │ 體向外移動,被告未停仍將右手伸向A 女右側,A 女又坐回原 ││ │ 處,如圖(十五)、(十六)【易字卷第81-82頁】。 ││ │12.影片4 分40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保持原姿勢不 ││ │ 變,身體往前靠,A 女下半身正在被告的視線範圍內,被告還 ││ │ 請A 女將身體縮到線內(即要求A 女往被告方向靠近),如圖 ││ │ (十七)【易字卷第82頁】。 ││ │13.影片5 分9 秒,被告坐回原位置,一邊拉著A 女左上臂貼往自 ││ │ 己,一邊說:「我們重疊。」,如圖(十八)【易字卷第82頁 ││ │ 】。影片5 分15秒,A 女身體前傾離開,如圖(十九)【易字 ││ │ 卷第83頁】。影片5 分30秒,被告伸手拉住A 女左上臂貼往自 ││ │ 己,如圖(二十)【易字卷第83頁】。 ││ │ 影片5 分47秒,被告用手輕輕掐住A 女左上臂,再往自己身上 ││ │ 帶,如圖(二十一)【易字卷第83頁】。 ││ │14.影片5 分53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越過A 女身體 ││ │ 伸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 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 ││ │ 置的視線受阻),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如圖(二十二)【易 ││ │ 字卷第84頁】。影片5 分58秒,被告左手提起A 女左手與自己 ││ │ 的身體及右手交疊,如圖(二十三)【易字卷第84頁】。 ││ │15.影片7 分17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越過A 女身體 ││ │ 伸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 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 ││ │ 置的視線受阻),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如圖(二十四)【易 ││ │ 字卷第84頁】。 ││ │16.影片7 分20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越過A 女身體 ││ │ 伸到右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 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 ││ │ 置的視線受阻),看安全座椅擺放位置,如圖(二十五)【易 ││ │ 字卷第85頁】。 ││ │17.影片7 分34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坐起前傾,右手從 ││ │ A 女大腿上方,越過A 女伸到右側,A 女下半身正在被告的視 ││ │ 線範圍內,還請A 女把腳抬起,如圖(二十六)【易字卷第85 ││ │ 頁】。影片7 分57秒,被告右手保持原姿勢坐回原處再收回, ││ │ 如圖(二十七)、(二十八)【易字卷第85-86頁】。 ││ │18.影片9 分2 秒,被告探詢A 女達到業績標準獎勵澳洲出國的事 ││ │ 情,再次強調買車會找A 女,表示A 女是很乖的小女生,爸爸 ││ │ 也會疼小女生。影片9 分57秒,被告接著拿出手機證明自己有 ││ │ 賣股票的錢107 萬可以買車。 ││ │19.影片10分41秒,被告將放在A 女腿上的型錄拿到旁邊,如圖( ││ │ 二十九)【易字卷第86頁】。影片10分46秒,被告將型錄拿走 ││ │ 後,即對A 女說:「妳這樣可愛的小女兒一樣,坐我旁邊,跟 ││ │ 我「ㄎㄟˋㄒㄧㄡ」(臺語,取暖的意思),坐過來一點。」 ││ │ ,當A 女靠過去時,被告右手即自然的從A 女身後伸到A 女臀 ││ │ 部的右側,並表示要測試坐在那條車縫線上的情況,A 女此時 ││ │ 表情有異,看著右側並有移開臀部的動作,如圖(三十)至( ││ │ 三十二)【易字卷第86-87頁】。 ││ │20.影片10分53秒,被告右手收回,又接著用手示意並對A 女說: ││ │ 「妳可以貼在我…重疊貼…」,但A 女並未照做,僅回應一聲 ││ │ 「好」,如圖(三十三)、(三十四)【易字卷第87-88頁】。││ │21.影片11分21秒,被告伸手拉住A 女左上臂貼往自己,並請A 女 ││ │ 往後倒,接連伸手拉A 女往自己身上貼,且說:「妳貼在我身 ││ │ 上,看我們會不會撐不住。」,接著再次用手機給A 女看個人 ││ │ 帳戶表示自己有錢,如圖(三十五)、(三十六)【易字卷第 ││ │ 88頁】。 ││ │22.影片12分24秒,被告伸手拉住A 女左上臂貼往自己,如圖(三 ││ │ 十七)【易字卷第89頁】。 ││ │23.影片13分35秒,當A 女向被告介紹○款車種(詳卷)價格107 ││ │ 萬時,被告即向A 女表示107 萬只是他賣其中一支股票之所得 ││ │ 而已。 ││ │24.影片14分35秒,被告突然身體往前,右手越過A 女身體伸到右 ││ │ 側(伸手的角度是自A 女胸部斜向右大腿右側,手部位置的視 ││ │ 線受阻),如圖(三十八)【易字卷第89頁】。 ││ │25.影片15分18秒,被告輕拍A 女手臂,並對A 女表示二人很投緣 ││ │ ,自己很喜歡這個A 女小女生,很喜歡與A 女講話讓人很舒服 ││ │ ,不會覺得見外虛偽…等語。被告探詢A 女若與客人太有交情 ││ │ ,老闆會不會生氣。被告強調蠻喜歡、信賴A 女,就像小女兒 ││ │ 一樣。被告又稱A 女如果賣車沒有利潤,要包二萬紅包給A 女 ││ │ ,就像鼓勵小女兒一樣。被告向A 女交代說,如果老闆問東問 ││ │ 西,比如說跟客人幹嘛幹嘛?可不可以不要去講,因為個人蠻 ││ │ 重隱私的,不想讓人知道自己有多少錢…等語。 ││ │26.影片17分0 秒,被告伸手拉住A 女左下臂,有捏摸的動作,如 ││ │ 圖(三十九)、(四十)【易字卷第89-90頁】。 ││ │27.影片18分36秒,被告對A 女說:「我很想跟妳買(車),但怕 ││ │ 太快下訂,老闆會不會覺得一個小女生,我對妳有什麼…。」 ││ │28.影片19分10秒,被告對A 女表示她是可愛的小女生,能把自己 ││ │ 當成是長輩像爸爸一樣很好,被告有錢但願意放下身段真誠的 ││ │ 來與人交朋友,因為喜歡人與人親近的感覺…等語。 ││ │29.影片21分6 秒(接續安全座椅話題),被告右手從A 女身後伸 ││ │ 到A 女的右側(手部位置的視線受阻)觸摸安全座椅擺放位置 ││ │ 時,被害人亦轉頭察看且稍稍挪動身體,如圖(四十一)【易 ││ │ 字卷第90頁】。 ││ │30.影片21分36秒,A 女主動介紹安全帶且移動身體,被告跟著移 ││ │ 動往前靠,但視線則停留在A 女的下半身,如圖(四十二)【 ││ │ 易字卷第90頁】。影片21分52秒,A 女移動身體的瞬間,被告 ││ │ 的視線正看著A 女的下半身,如圖(四十三)【易字卷第91頁 ││ │ 】。影片21分57秒,A 女移動位置到副駕駛座後方,如圖(四 ││ │ 十四)【易字卷第91頁】。 ││ │31.影片22分7 秒,被告開始跟A 女講絲襪的話題,如圖(四十五 ││ │ )【易字卷第91頁】,對話內容為: ││ │被告:妳們都穿黑絲襪嗎? ││ │A 女:不一定啊,隨心所欲。 ││ │被告:妳可以不要穿黑絲襪嗎? ││ │A 女:怎麼了嗎? ││ │被告:我覺得自然膚色比較好看。 ││ │A 女:我隨心所欲。我沒有一定,有時候會換來換去的。 ││ │被告:這是秘密,不要講。這是我的秘密,妳不要跟我老婆說。 ││ │A 女:好。 ││ │被告:到時候跟我交車的時候,妳不要穿黑絲襪。 ││ │A 女:好,沒問題。你特別討厭這個是不是? ││ │被告:我覺得黑絲襪好像紗窗。 ││ │A 女:紗窗! ││ │被告:我覺得自然皮膚很好看,幹嘛穿黑絲襪,妳看我現在自然皮││ │ 膚多舒服。 ││ │A 女:好,沒問題,我會特別注意。 ││ │32.影片22分49秒,被告向A 女表示如果自己訂車反悔,不要收回 ││ │ 定金,要把定金給A 女,不想要讓車廠沒收。影片23分14秒, ││ │ 被告探詢A 女說:「我們在這邊搞半天,妳們老闆會不會生氣 ││ │ ?」。影片23分24秒,被告向A 女表示要訂車簽約,A 女表示 ││ │ 未帶相關文件須回公司簽,但被告隨即說:「妳沒有帶來喔! ││ │ 我本來想妳不要穿黑絲襪給我看…等語。」,其對話內容(絲 ││ │ 襪的話題)自影片23分36秒開始,如圖(四十六)【易字卷第 ││ │ 92頁】: ││ │被告:我本來想妳不要穿黑絲襪給我看(竊笑,如圖〈四十七〉,││ │ 易字卷第92頁)? ││ │A 女:為何? ││ │被告:喜歡自然色。 ││ │A 女:我也不能現在脫下來啊。 ││ │被告:我不看妳啊(轉頭矇住眼睛,如圖〈四十八〉,易字卷第92││ │ 頁)。 ││ │A 女:不要啦。 ││ │被告:我不看妳,因為回去妳就不行、不方便。 ││ │A 女:不會啦。 ││ │被告:真的? ││ │A 女:回去也沒有人會打擾我啊。 ││ │被告:我不看妳,快點(轉頭矇住眼睛,如圖〈四十九〉,易字卷││ │ 第93頁)。 ││ │A 女:不要啦。 ││ │被告:真的,要,我沒空隙,快點。 ││ │A 女:你就當作不要看到(黑絲襪)。 ││ │被告:我現在沒看見啊,我想看妳不要穿黑絲襪。 ││ │A 女:不用啦。下次要交車的時候我就… ││ │被告:這是秘密。 ││ │A 女:好。要交車的時候我就穿膚色的。 ││ │被告:真的嗎? ││ │A 女:我就不穿黑絲襪了。 ││ │被告:妳不要生氣喔。 ││ │A 女:不會。 ││ │被告:因為我是天秤座的,我喜歡美的事物,你不要生氣喔。 ││ │33.影片24分43秒,A 女向被告表示說要不然我們先回去,坐著慢 ││ │ 慢講,接著離開後座。影片24分56秒,被告坐上駕駛座時對A ││ │ 女說:「妳不要生氣喔,我沒有要冒犯妳,我只是喜歡漂亮可 ││ │ 愛的小女生(25:00),就這樣子,就覺得妳很貼心,你很… ││ │ 。」 ││ │34.影片25分29秒,被告對A 女說:「(簽約)我一定要在妳們那 ││ │ 邊弄喔!你可不可以…我跟妳講我是好人啦,我不會欺負妳或 ││ │ 什麼的。」。 ││ │ 影片25分48秒,被告對A 女說:「(簽約)妳不可以找時間, ││ │ 單子拿出來我們簽嗎?一定要在妳們公司簽喔!」。 ││ │ 影片26分8 秒,被告問A 女說:「妳會不會怕我啊,因為每個 ││ │ 人有怪怪的地方,(26:15)像我喜歡打扮又有女人味的女生 ││ │ ,是純欣賞而已,沒有什麼之類的。」 ││ │35.影片28分10秒,被告對A 女說:「我在臺北有銀行理專,很可 ││ │ 愛就像我女兒一樣,妳給我感覺很不錯,很貼心這樣,我也想 ││ │ 跟妳買車,妳幫我照顧車,可是妳不要跟你們老闆講,因為我 ││ │ 們工作壓力很大,不要大嘴巴…(含糊)」。 ││ │36.影片29分48秒,被告對A 女說:「剛剛我跟妳講說,我喜歡女 ││ │ 生不要穿黑絲襪這件事情,不要講,好不好,這是秘密,妳也 ││ │ 不要覺得心裡有任何的不自在,我只是天秤座,就是喜歡美。 ││ │ 」。 │├─────┼─────────────────────────────┤│(二)2018-0│1.(續上)影片0 分0 秒,被告對A 女說:「喜歡美、漂亮的肩膀││7-06_18-11│ ,我喜歡漂亮的腿,然後就是很自然的一個,可是穿那個(絲襪││-2 5_276 │ )就好像穿蚊帳,我沒有貶抑妳,那是我個人的問題,像網子像││-CAM2 │ 魚網,妳不要生氣,我沒有要冒犯妳的意思,我只是覺得就喜歡││ .avi │ 美美的感覺,你很可愛,我真的把妳當成像小女兒一樣,只是我││ │ 的尺度比較大,就是妳是可愛的小女生,(00:50)我會想要妳││ │ 跟我靠在一起…(A 女:這樣老婆不會介意嗎?)…這個不用讓││ │ 她知道。」 ││ │2.影片2 分19秒,被告對A 女說:「所以妳說7 月底以前交車妳就││ │ 可以去澳洲了嗎?…(A 女:差一臺。)…想辦法在7 月底以前││ │ 讓妳再簽一臺好嗎?等一下,我今天一定要進去妳們裡面簽嗎?││ │ (02:53)我們可以約在咖啡廳裡簽也可以,好嗎?」 ││ │3.影片3 分19秒,A 女詢問被告想要買那一款車,被告開始說明若││ │ 不是因為實際使用狀況、安全座椅…等疑慮,就會馬上跟A 女買││ │ 。 │└─────┴─────────────────────────────┘

裁判日期: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