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佘昭毅
佘承鑫佘濰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00000000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