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林真滿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被 告 楊勝文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被 告 高敏惠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被 告 鄭坤奇
黃合集葉家榮林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庚○○、丁○○、己○○、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丁○○、己○○、甲○○應將本判決(已記載附表七所示道歉啟事)以掛號郵寄予高雄市立瑞祥國民小學。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之一,其餘由被告庚○○、丁○○、己○○、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元為被告庚○○、丁○○、己○○、甲○○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庚○○、丁○○、己○○、甲○○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伊之父林再傳前為道教團體「三十六天罡壇」(下稱天罡壇)主持人,林再傳死亡後由伊公公即被告戊○○繼任主持人,被告丙○○、庚○○、丁○○、己○○、甲○○與伊均為天罡壇信徒即壇生。詎戊○○意圖鞏固其在天罡壇之領導地位打擊伊,而指示丙○○、庚○○、丁○○、己○○、甲○○而共同為以下之行為:⑴由戊○○透過丙○○指示庚○○於附表一、二所示社群網站張貼文章,並以附表三至五所示電子郵件及信件寄送所示之人,致伊名譽受到侵害。⑵由戊○○透過丙○○指示庚○○、丁○○、己○○、甲○○等4人(下稱庚○○等4人)於附表六所示日期,在伊任教址設高雄市○鎮區○○路○○號之高雄市立瑞祥國民小學(下稱瑞祥國小)附近學區,散布毀損伊名譽內容之傳單,致伊名譽受到侵害。伊因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聯合報高屏版以字體大小16號字標楷體、篇幅寬10公分、長7公分版面,刊登如附表七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三)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提出下列抗辯,並均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一)戊○○:伊係依天罡壇章程規定接任「法師」一職,並無必要爭權以鞏固領導地位,亦否認原告所主張侵害名譽之事實,況此業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686號及第3687號(下稱系爭偵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其請求亦罹於2年消滅時效等語。
(二)丙○○:原告固執與伊之談話內容為據,惟伊與原告對話當時精神狀態極差,其內容亦多為遭原告誘導、脅迫之配合言詞,伊都是後來聽其他壇生陳述始知悉當日對話所述內容,伊並未親眼見聞,伊亦否認原告所主張侵害名譽之行為,且此亦經系爭偵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其請求亦罹於2年消滅時效等語。
(三)庚○○:伊並無受高惠敏指示於facebook及ptt上貼文,亦無以電子郵件或普通郵件寄送予瑞祥國小校長及教職員方式散播妨害原告名譽內容,況系爭偵案確定伊並無妨害名譽之行為,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且其請求亦罹於2年消滅時效等語。
(四)丁○○:伊否認原告所主張侵害名譽之事實,且其請求亦罹於2年消滅時效等語。
(五)己○○:原告明知丙○○精神狀態不佳,竟仍以其與丙○○間之談話紀錄主張伊有散發傳單等散播妨害原告名譽之行為,況此業經系爭偵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其請求亦罹於2年消滅時效等語。
(六)甲○○:伊否認原告所主張侵害名譽之事實,且其請求亦罹於2年消滅時效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林再傳前為道教團體天罡壇主持人,林再傳死亡後由戊○○繼任主持人,丙○○、庚○○、丁○○、己○○、甲○○與原告均為天罡壇信徒即壇生。
(二)原告與訴外人楊道修配偶關係,楊道修與戊○○為父子關係,原告與戊○○為公媳關係。
(三)原告就本件主張之事實前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系爭偵案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後,原告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656號駁回再議確定。
(四)某人於附表一、二所示社群網站張貼文章,並以電子郵件及信件寄送附表三至五所示之人。
(五)某人於附表六所示日期,在原告任教之上址瑞祥國小附近學區散布附表六所示內容之傳單。
(六)兩造對他造於本院審理中所陳報之學、經歷,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均不爭執。
四、本件之爭點:
(一)庚○○是否於附表一、二所示社群網站張貼文章,並以電子郵件寄送附表三至五所示之人?此是否係戊○○透過丙○○指示庚○○所為?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名譽並請求連帶賠償是否有據?
(二)戊○○是否透過丙○○指示庚○○等4人於附表六所示日期在瑞祥國小附近學區散布傳單?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名譽並請求連帶賠償是否有據?
(三)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是否有據?
(四)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以戊○○104年2月28日在天罡壇大會(下稱系爭壇生大會)公開辱稱其為魔女、魔鬼,並唆使壇生、信士對其加以打擊,訴外人即壇生黃蕙卿於同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檢舉某女老師品行惡劣在家中當老大,對先生、公公和婆婆拳打腳踢,去上課都經常遲到,很會罵學生,甚至去罵導師」、「讓這個惡魔老師的超級惡劣行為給全校其他的老師都知道,讓她待不下去」等不實內容(下稱另案通訊內容)予訴外人即鼓山國小老師黃秋翰,欲使黃秋翰向訴外人即瑞祥國小學務主任張展毓檢舉投訴,藉此毀壞其名譽,依民法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戊○○、黃蕙卿連帶賠償損害,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5號(下稱系爭另案)判認與會壇生既均為同道,並均認同該壇宗旨,戊○○對原告使用上開詞彙為訓示,應認尚未逾適當表達之範疇,應受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不得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案通訊內容足以使人認該師不堪為人師表,自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而其中有關「某女老師在家中當老大,對先生、公公和婆婆拳打腳踢」部分,雖可認有據,但有關「某女老師品行惡劣」、「『惡魔老師』的超級惡劣行為」等語,則非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認定黃蕙卿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且黃蕙卿係因戊○○於系爭壇生大會以神聖之要求,始配合為系爭通訊內容之傳播,並認戊○○所為屬侵權行為之造意,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應與實施侵權行為之黃蕙卿,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戊○○及黃蕙卿應連帶賠償原告1元,及黃蕙卿應以適當方式回復原告名譽,並據本院調取系爭另案卷宗核閱明確。
(二)原告復以戊○○教唆指示天罡壇之壇生信士並分派任務,於104年3月至7月間,指使丙○○傳話予丁○○、己○○,指派丁○○、己○○對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巷○號、7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剪斷電線、破壞監視器、鋸斷水管、屋頂挖洞破壞、剪斷冷氣管線等毀損之事,訴請戊○○、丙○○、丁○○、己○○連帶賠償損害,經本院107年度雄小字第1946號判認戊○○直接指示丁○○、己○○毀損系爭房屋,而原告無法證明丙○○就戊○○等人遂行上開毀損行為有何助力,判決戊○○、丁○○、己○○應連帶賠償原告9,500元,並駁回原告就丙○○之請求;嗣原告就丙○○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44號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該等判決在卷可佐(本院二卷第323至327頁、四卷第13至20頁)。
(三)關於原告提出原證1之系爭壇生大會錄音(本院一卷第8至25頁)、原證2之105年7月19日原告與丙○○之對話錄音(本院一卷第26至68頁)、原證3之105年8月2日原告與庚○○之對話錄音(本院一卷第69至78頁)、原證20之105年8月2日原告與謝銘育之對話錄音(本院二卷第165至189頁)、原證21之105年8月2日原告與陳亭君之對話錄音(本院二卷第193至195頁),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部分:
1、按民事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為權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不宜採過嚴之態度,除法有明文或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刑法第315條之1關於「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等規定,均係針對無故竊錄他人之言論,並未禁止參與談話者自行錄音對話內容。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之規定,倘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是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
2、被告固以丙○○錄音對話內容中,原告向丙○○稱:「不用講喔?現在不講,以後還是會講ㄟ。換個地方見面而已耶。你確定你不~不講嗎?」、「私底下講,比到某個地方去講,會比較好喔~」、「那些跟我道歉、認錯、回頭的,都會原諒,我不會再追究什麼」、「我知道~我看得出來,你都恍恍惚惚的」、「對啊,我看得出來,你精神好糟喔~」、「那你的精神會這麼差嗎?」、「你這樣還能上班嗎?」等語,不斷威脅、利誘、誘導丙○○,且丙○○罹患憂鬱症而精神恍惚,主張此錄音對話不具證據能力。惟查,所謂恐嚇脅迫,則指通知其將加危害使生畏怖之心;所謂利誘,係指約定給予利益,誘使陳述之意;所謂誘導,係指問話人暗示其所希望之供述內容,而為「問話中含有答話」之方式,足以誘導答話人迎合作答,背離自己經歷而認知之事實。依該對話內容所示,可知當時係原告至丙○○住處門口之公開處所所為之對話,原告不斷建議表示換比較隱私處所談話,目的無非希望其他人不要聽到原告與丙○○之對話內容,且丙○○當時亦稱:「我已經講過了啊~到底要不要講,不講我要進去了。一直找我是什麼事啊?」(本院一卷第28頁),顯見當時丙○○當時已拒絕原告到他處談話,雙方始於該門口展開對話內容;原告表示「那些跟我道歉、認錯、回頭的,都會原諒,我不會再追究什麼」等語,目的主要是如丙○○確有犯錯並願意坦承道歉,原告將不予追究,如丙○○不願意坦承,原告將予以訴追,核此談話內容,並非將加危害使生畏怖之心,且原告之訴追與丙○○是否坦承道歉,其手段與欲遂行之目的尚具有合理之關聯性;又原告是否予以訴追,僅係其是否行使訴訟權以為權利,縱原告答應丙○○不予訴追,亦僅係其放棄此部分權利之行使,並非利益之給予;而卷查並無丙○○背離自己經歷而認知之具體事證,是被告所指原告為威脅、利誘、誘導之情,顯難憑採。
再者,當時雙方談話內容雖長達2小時,然當時談話地點係在丙○○住處門口,丙○○既可拒絕原告至他處談話,在談話過程中當亦可隨時拒絕談話而逕行進入自己屋內,而觀諸當時雙方談話內容,丙○○當時固可能精神欠佳或罹患憂鬱症,且亦有哭泣之情緒性表達,然其與原告之答話內容尚有一定之邏輯,並無精神上無法言語或已處於精神錯亂之狀態,是被告所指丙○○當時有精神之問題等語,亦不足採。
3、被告復主張庚○○之對話係遭原告誘導等語,然查並無庚○○背離自己經歷而認知之具體事證,是被告此情所指,亦難憑採。
4、被告再以陳亭君錄音對話內容中,原告向陳亭君稱:「講那一個點,看是要當證人,還是要當被告」、「你是不是會害怕?看你的表情~」等語,主張當時陳亭君有害怕之陳述。惟查,此談話內容並非將加危害使生畏怖之心,且其手段與欲遂行之目的並無不具合理之關聯性,被告此部分所指,亦難足採。
5、就原告提出上開錄音內容,被告並不爭執譯文內容與錄音內容相符(除謝銘育及陳亭君之錄音內容,原告同意應更正如丙○○所示本院二卷第243、251至255頁之記載外),且亦無遭偽造或變造之具體跡證,而前開錄音並非私人故意使用暴力、不法取供所得,其內容亦非隱私性之對話,且尚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揆諸前揭意旨,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四)某人於附表一、二所示社群網站張貼文章,並以電子郵件及信件寄送附表三至五所示之人,某人於附表六所示日期,在原告任教之上址瑞祥國小附近學區散布附表六所示內容之傳單,為兩造所不爭執。核原告主張附表一至六所示之毀損名譽之內容,或描述原告惡師造孽多端之內容,或以「林珍蠻」之諧音影射原告欺凌學校之同事及學生,或原告遲到早退而未盡教師之責,或原告無端謾罵處罰學生,或以文字圖文醜化原告,該等內容足以使人認教師不堪為人師表,自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五)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定有明文。又民事共同侵權行為,只須各行為人之行為合併主要侵權行為後,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且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已足,與刑事之共犯關係不同,即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是否有共同謀意,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要不因其所為非以助益犯罪之實行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異其結果;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固須與犯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對侵害法益結果發生有直接重要關係,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經查:
1、戊○○於系爭壇生大會中稱:「第三面鏡的那對魔女,就是長期的抵抗神意,反其道而行的惡人,他們的惡言惡行,影響真道道脈延續真厲害,大家要認真打擊魔女,做好清除思想污染的工作,使真道可以繼續弘揚」、「打擊魔女,替天行道的任務,就要認真去做..將魔女消滅,思想污染清除好些,道脈就可以繼續弘揚」、「真玉京的仙佛啟示:現階段協助團體,將魔女打擊、消滅,並做思想污染清除的工作,就是最好的助道」、「第四點要講的是打擊魔鬼,也有主從,也要搭配良好,搭配良好才能發揮整體的效果,將魔女打敗,這當中,有的同修有熱忱,也有專長,也有他可以用到資源,所以神聖會交代交辦任務,這當中需要壇生、信士充分配合,要執行任務也有主從,若能夠搭配良好,這樣才有辦法將魔女消滅」、「神聖也向我們啟示說現階段,打擊魔鬼是替天行道」、「現階段還不能認同、相挺打擊魔鬼和清除思想污染的壇生,要勸他們自動放棄壇生身份」等語。訴外人即天罡壇主任委員李蒼麟當時亦稱:「各位同修,有關這個打擊魔鬼,神聖有啟示說『你個人要發揮的時候,希望你能夠將這個訊息向丙○○、余淑燕做個告知』,因為像這個打擊魔鬼,不是說是大家亂槍打馬一直,我們要有計畫性、要完整性,一次把他打倒,所以說這要搭配,所以你個人有什麼好的想法、或是要做的,阿你也向丙○○老師、余淑燕做個報告、會知一下」等語,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壇生大會錄音內容在卷可稽(本院一卷第8至25頁)。
2、丙○○於系爭偵案偵訊時稱:依上開伊與原告錄音對話內容所示,係戊○○直接指示庚○○等4人去做,戊○○再叫伊跟他們確認,伊有向庚○○等4人確認有無去做,戊○○交代的事,有些伊知道、有些不曉得等語(見系爭偵案他字812號卷第65頁反面)。復據丙○○於錄音內容稱:信件及插圖等內容非常多,很多人分工合作處理,伊僅負責傳話給天罡壇裡的人,伊不會電腦,點信出去的人是庚○○,有一部分是庚○○點出去的;寫信、寄信給校長也是庚○○;傳單部分是找丁○○印的,戊○○說要印幾份,伊再跟丁○○講,甲○○、己○○也有參與發傳單;我們每一個人負責的,是不一樣的事情,然後都要保密等語(本院一卷第38、39、47至49、60、65頁)。庚○○於錄音內容稱:伊係助紂為虐,之前將原告的內容留言在
PTT、BBS等網站,是之前要壇生、信士連署,然後叫大家簽名,丙○○是楊家的代理人,由戊○○指示丙○○後,丙○○再叫其他人,也就是丙○○都聽上面的人指揮,丙○○是我們的上線,她傳達,我們配合,就好像企業化經營,分配、發包給底下的人,底下的人在做等語(本院一卷第69至71、73頁)。謝銘育於錄音內容稱:戊○○以神靈的名義叫我們做違法的事,說真道斬親情,說道是無情無義的,他都是透過丙○○來叫的,我們主要負責投訴,例如教育局、工會,因為我們分很多人,我們投訴的內容不只誹謗私人生活的部分,還包括了在學校的的部分,那個內容也都是丙○○轉交給我們的,我們再潤筆寫一寫,像伊的部分就負責教育產業工會,我們做了很多對不起原告的事等語(本院二卷第165至168、251至253頁)。陳亭君於錄音內容稱:當時丙○○有來問伊教師的一些相關規定,後來團體有簽1份連署書,但伊覺得要有所拿捏,故伊沒有簽連署書,而網路、投訴的部分他們有給伊看過資料,那時在壇裡面都有講,丙○○都把資料放在那邊,大家都可以看,所以才會有人去簽名等語(本院二卷第193、243頁)。經相互勾稽而參核相符,顯見庚○○確實參與附表一至五所示張貼文章及寄送信件之行為,丁○○、己○○、甲○○亦有參與附表所示發送傳單之行為;並佐以系爭另案通訊內容有關侵害原告名譽之意旨,亦核與附表一至六所示內容大致相符。足見戊○○於系爭壇生大會中已表示欲打擊原告,李蒼麟承戊○○之啟示而告知壇生要將打擊原告之訊息告知丙○○,在壇生獲得打擊原告之共識(如簽署連署書等)後,或由戊○○直接指示壇生為打擊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而由丙○○向該受指示之壇生確認是否已完成戊○○交辦之事項,或由戊○○指示丙○○通知壇生進行打擊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顯見多數壇生均出於共同打擊侵害原告名譽之目的下,各自為分工合作(或至少提供精神助力),其等就打擊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
3、被告復主張附表一至六所示毀損名譽之內容部分並無具體指名陳述之對象,且附表三係傳送給校長林玲吟之電子郵件,並不涉及散布妨害名譽之行為等語。惟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是被告主張以散布必要,顯難憑採。又附表一至六所示內容縱有部分未據體指明陳述對象,然本院審酌附表一至六所示時間均有密接性,當可推知內容所影射之人即為原告,被告此情所指,亦不足採。
4、至被告再主張附表一所示內容與教學或教師的品行有關,屬於可受公評之適當言論等語。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該號解釋意旨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兩種法益,於民事案件中亦應有其適用。惟言論尚可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方有上開解釋之適用,若屬意見表達者,則為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本無真偽與否問題,惟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尚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查附表一所示內容,或描述原告惡師造孽多端之內容,諸如侵占公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以「林珍蠻」之諧音影射原告欺凌學校之同事及學生等情,該等內容足以使人認教師不堪為人師表,自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被告就其此已盡合理之查證,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認屬係善意發表可受公平之事,被告此部分所指,亦屬無據。
5、綜上,本件庚○○等4人或受出於共同打擊侵害原告名譽之目的下,或受戊○○直接指示為打擊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而由丙○○確認是否已完成戊○○交辦之事項,或由戊○○指示丙○○通知進行打擊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庚○○等4人各自為分工合作,原告主張被告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原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六)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共同以附表一至六所示內容之傳播,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業經認定如前,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自屬有據(原告請求戊○○及丙○○部分已罹於消滅時效,容後述)。茲就原告請求敘述如下:
1、原告因被告上開不法侵害名譽之行為受有損害,其精神上自受有痛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而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被害人所受之名譽受損及痛苦程度外,尚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及財產狀況等節以定之。查原告碩士畢業,目前擔任國小老師,每月薪資約為5、6萬元;戊○○大學畢業,目前退伍,月俸約5萬多元;丙○○碩士畢業、目前擔任國小老師,月薪約7萬元;庚○○大學畢業,目前擔任國小教師,月薪約6萬元;丁○○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電器修理,月薪約2-3萬元;己○○高職畢業,目前從事建築工程,月薪約2-3萬元;甲○○高中畢業,目前從事防水工程,月薪約3-4萬元,業據兩造於本院陳明在卷,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依本院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參酌兩造之財產狀況,及原告因遭受被告打擊侵害名譽之歷時期間、行為態樣,原告並因而受瑞祥國小之內部調查(詳卷三之瑞祥國小提供之調查資料),其所受內心煎熬、名譽受損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向被告連帶請求3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應屬適當。
2、按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回復名譽之處分,在本質上既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則其是否為適當之回復方法,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為斟酌,以符合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性,亦即在審酌回復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時,應兼顧侵害方式及受損結果,不宜僅從其中一方為考量,以免回復之處分過當或不足,致失其價值取捨之公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參照。即法院就當事人所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請求,仍須審酌該處分係屬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亦即,名譽被侵害者請求法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法院應在被害人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地位、職業及行為人之經濟狀況,考察客觀時間、空間與特定對象之環境、條件,以審判時仍具有必要性者,方堪許之,縱有登報道歉之必要,亦必其登報內容適當而後可。查附表一至六所示侵害名譽之時間,迄今約近5年,實無再以週告大眾以回復上訴人名譽之必要,故原告請求被告於聯合報高屏版刊登如附表七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不符比例原則,且逾越相當性,非屬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方法,自難允准。
然本院考量原告因被告攻擊侵害名譽之行為,在瑞祥國小任教時飽受煎熬,亦須接受學校內部行政調查,是認被告將本判決(已記載包含附表七所示道歉啟事)以掛號郵寄瑞祥國小之方式,足以回復其名譽,自屬必要與適當。
(七)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主張原告至遲在105年暑假開始時即7月初即已知悉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等語,經查:
1、瑞祥國小校長林玲吟於104年3月10日約談原告時,原告即向林玲吟提出系爭壇生大會之錄音內容,並表示當時戊○○於系爭壇生大會散播其不是,而導致全體信眾群體起義誅殺之等語,有瑞祥國小108年5月27日高市瑞祥教字第10870243600號函及所附調查報告附卷可參(本院三卷第15、17頁),復參酌系爭另案黃蕙卿於105年2月間以另案通訊傳播之目的在打擊侵害原告名譽,亦與本件侵害名譽之目的相同,是原告對於附表一至六所示侵害名譽之內容,自得可得推知係戊○○指示所為。參諸原告於105年7月19日之丙○○錄音對話內容中一再稱「其實有些事情,我們都知道~你上次來矮房子找我們的時候,我們就知道了」、「其實有一些人,已經站出來了,他們願意出來指認一些事情」、「我上次就給你機會了」、「你知道嗎~如果鄰居聽到這個對你不好~我有很多很多的證據,而且我們都一直在查,都查出來了,我我我我我有說過~你一進門,我就有說過『只要道歉、認錯、認錯、悔改的、回頭的,我都一律原諒』」、「她(余淑燕)是對內,你是對外。你的份量比她重得太多。加上現在很多人願意站出來~~」、「你上次其實去我們矮房子,你並沒有坦承,我們都知道」、「就是這樣而以~阿~其實這些~有些是誰做的我都知道~~」等語(本院一卷第28、29、35、43頁),顯見丙○○「上次」至原告之矮房子時,原告即已知悉戊○○指示丙○○對外參與本件侵權行為(對內屬於余淑燕負責的範圍)。而原告亦稱「我跟你講,有一些人都有來找過我們了,對~阿~我現在剛好暑假,所以我會來找你,再來我一忙起來,我可能就算了,我就送出去了~我就不管了啊~~因為,這是你們自己種的因,什麼果你們自己要去那個~~我給你們最後一次原諒的機會就過了。
我告的主要是楊家的人」等語(本院一卷第36頁),而原告於國小任教,顯見「上次」見面時並非暑假期間,嗣學校放暑假後決定處理其名譽遭侵害之事,希望本次見面時丙○○坦承犯錯並道歉,是丙○○、戊○○主張原告至遲在105年暑假開始時即7月初即已知悉其2人參與本件侵權行為事實,並非無據。而原告於107年7月1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一卷第3頁),顯已罹於2年時效,其2人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及回復名譽之道歉,自有理由。
2、至原告是否於105年暑假開始時即7月初即已知悉庚○○等4人共同為本件侵權行為部分。依上開丙○○、庚○○、謝銘育及陳亭君之對話內容所示,可知當時天罡壇信眾壇生參與打擊侵害原告名譽之人眾多,而依前揭丙○○之對話內容至多僅能證明原告知悉何人參與本件侵害名譽之行為,尚無法證明原告已明知庚○○等4人參與其中,而庚○○等4人復就已明知其等為賠償義務人之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應於105年7月19日自丙○○對話內容中始悉庚○○等4人參與其中,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未逾2年之時效,庚○○等4人之時效抗辯並無依據。
(八)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民法第271條、第272條及第276條定有明文。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30萬元,而原告請求戊○○及丙○○賠償部分已罹於消滅時效,業為前所論,是原告請求庚○○等4人連帶賠償自應扣除戊○○及丙○○之分擔額,是原告得請求庚○○等4人連帶賠償之數額為20萬元(計算式:30萬元-30萬元/6人×2人=20萬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等規定,請求庚○○等4人連帶給付2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該繕本於107年9月13日寄存送達,於10日後即0月00日生效,見本院一卷第182至184頁)即107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庚○○等4人應將本判決(已記載包含附表七所示道歉啟事)以掛號郵寄瑞祥國小之方式,以回復原告名譽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就主文第1項部分,本件原告與庚○○等4人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八、兩造就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附表一:FACEBOOK發文內容┌──┬────┬────┬────┬───────────┐│編號│ 日期 │使用名稱│ 發表處 │ 毀損名譽之內容 │├──┼────┼────┼────┼───────────┤│ 1 │104年5月│ 嚴克章 │中華民國│文字:「惡師造孽多端杏││ │14日 │ │全國公務│壇名校蒙羞-高市瑞祥國 ││ │ │ │人員協會│小校園被玷汙…該校三年│├──┼────┼────┼────┤級社會老師乙○○…她在││ 2 │104年5月│嚴克章 │尋聲父母│校違法失職,在家倒行逆││ │15日 │ │教育協會│施、囂張跋扈的種種作為│├──┼────┼────┼────┤…根據多方了解及比對查││ 3 │104年5月│嚴克章 │國立嘉義│證,至少以下幾點確有其││ │31日 │ │大學 │事…: ││ │ │ │ │第一、乙○○曾募集教學││ │ │ │ │用品,再伺機侵占帶回家││ │ │ │ │中,據為己有:在擔任五││ │ │ │ │年級導師時,乙○○曾向││ │ │ │ │學生家長募集一批教學用││ │ │ │ │品,隔年該班畢業後,她││ │ │ │ │將其中一台白色手提CD音││ │ │ │ │響帶回家中使用,將它據││ │ │ │ │為己有。儘管該物並未登││ │ │ │ │錄為學校財物,但此種犯││ │ │ │ │行,顯然已構成「貪汙治││ │ │ │ │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 │ │ │ │三款「侵占非公用私有財││ │ │ │ │物罪」。這不僅違法而且││ │ │ │ │涉及犯罪,對於當初提供││ │ │ │ │用品的學生家長而言,豈││ │ │ │ │非背信? ││ │ │ │ │第二、乙○○零散式請育││ │ │ │ │嬰假…損及學生受教權益││ │ │ │ │及增添同事困擾…教師育││ │ │ │ │嬰假分段來請,影響學生││ │ │ │ │受教權…乙○○竟然進一││ │ │ │ │步選擇零零散散的方式來││ │ │ │ │請…育嬰假期間,她所授││ │ │ │ │課程經常得換老師…受教││ │ │ │ │權亦因而大受影響,老師││ │ │ │ │調課及行政作業也不得不││ │ │ │ │跟著配合,平添許多無謂││ │ │ │ │的負擔。 ││ │ │ │ │第三、乙○○為能納編佔││ │ │ │ │缺,主動包攬公事,如願││ │ │ │ │後立即翻臉不認帳:當年││ │ │ │ │…曾主動對趙姓學務主任││ │ │ │ │表明自願幫忙做花燈,隨││ │ │ │ │後校教評會通過她為正式││ │ │ │ │缺教師的人事案後,馬上││ │ │ │ │拒絕製作花燈這件差事,││ │ │ │ │並且否認自己曾經許諾…││ │ │ │ │她為達目的,信口開河言││ │ │ │ │而無信,此種自私行為…││ │ │ │ │」。 │├──┼────┼────┼────┼───────────┤│ 4 │104年6月│ 嚴克章 │高雄市教│1.文字:「1.高雄市的前││ │14日 │ │育產業工│ 鎮區某國小…一位女教││ │ │ │會 │ 師---林珍蠻…和同事 ││ │ │ │ │ 相處自以為是,高傲,││ │ │ │ │ 威嚇同事…這個林珍蠻││ │ │ │ │ 有一招稀奇古怪的責罰││ │ │ │ │ 學生的方式…聽說她以││ │ │ │ │ 前上課時,除了會情緒││ │ │ │ │ 化的怒罵學生外,還會││ │ │ │ │ 沒收學生的東西,而且││ │ │ │ │ 在課堂上,當著學生的││ │ │ │ │ 面,把所沒收的東西,││ │ │ │ │ 當作獎品轉送給表現好││ │ │ │ │ 的學生!?…尤其她是││ │ │ │ │ 任教國小三年級社會科││ │ │ │ │ 任…林珍蠻老師,居然││ │ │ │ │ 大大方方的把沒收學生││ │ │ │ │ 的東西,直接轉送給班││ │ │ │ │ 上其他同學…老師這種││ │ │ │ │ 有侵占疑慮的行為…」││ │ │ │ │2.圖面:女老師手擲短棍││ │ │ │ │ 腳踏師德二字,面前6 ││ │ │ │ │ 名學生下跪哭泣。 │└──┴────┴────┴────┴───────────┘附表二:於PTT發文內容┌──┬────┬────┬────┬───────────┐│編號│ 日期 │使用名稱│ 發表處 │ 毀損名譽之內容 │├──┼────┼────┼────┼───────────┤│ 1 │104年5月│angelwor│批踢踢實│文字:「惡師造孽多端杏││ │27日 │k(炎克章│業坊看板│壇名校蒙羞-高市瑞祥國 ││ │ │) │ │小校園被玷汙…該校三年││ │ │ │ │級社會老師乙○○…她在││ │ │ │ │校違法失職,在家倒行逆││ │ │ │ │施、囂張跋扈的種種作為││ │ │ │ │…根據多方了解及比對查││ │ │ │ │證,至少以下幾點確有其││ │ │ │ │事…: ││ │ │ │ │第一、乙○○曾募集教學││ │ │ │ │用品,再伺機侵占帶回家││ │ │ │ │中,據為己有:在擔任五││ │ │ │ │年級導師時,乙○○曾向││ │ │ │ │學生家長募集一批教學用││ │ │ │ │品,隔年該班畢業後,她││ │ │ │ │將其中一台白色手提CD音││ │ │ │ │響帶回家中使用,將它據││ │ │ │ │為己有。儘管該物並未登││ │ │ │ │錄為學校財物,但此種犯││ │ │ │ │行,顯然已構成「貪汙治││ │ │ │ │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 │ │ │ │三款「侵占非公用私有財││ │ │ │ │物罪」。這不僅違法而且││ │ │ │ │涉及犯罪,對於當初提供││ │ │ │ │用品的學生家長而言,豈││ │ │ │ │非背信? ││ │ │ │ │第二、乙○○零散式請育││ │ │ │ │嬰假…損及學生受教權益││ │ │ │ │及增添同事困擾…教師育││ │ │ │ │嬰假分段來請,影響學生││ │ │ │ │受教權…乙○○竟然進一││ │ │ │ │步選擇零零散散的方式來││ │ │ │ │請…育嬰假期間,她所授││ │ │ │ │課程經常得換老師…受教││ │ │ │ │權亦因而大受影響,老師││ │ │ │ │調課及行政作業也不得不││ │ │ │ │跟著配合,平添許多無謂││ │ │ │ │的負擔。 ││ │ │ │ │第三、乙○○為能納編佔││ │ │ │ │缺,主動包攬公事,如願││ │ │ │ │後立即翻臉不認帳:當年││ │ │ │ │…曾主動對趙姓學務主任││ │ │ │ │表明自願幫忙做花燈,隨││ │ │ │ │後校教評會通過她為正式││ │ │ │ │缺教師的人事案後,馬上││ │ │ │ │拒絕製作花燈這件差事,││ │ │ │ │並且否認自己曾經許諾…││ │ │ │ │她為達目的,信口開河言││ │ │ │ │而無信,此種自私行為…││ │ │ │ │」。 ││ │ │ │ │第四、乙○○上班上課遲││ │ │ │ │到早退、不假外出,打混││ │ │ │ │摸魚司空見慣:平常林真││ │ │ │ │滿早上需要有人她起床,││ │ │ │ │前公婆經常從6:30開始,││ │ │ │ │每隔5分鐘叫一次,一直 ││ │ │ │ │到7:30左右她才起床,起││ │ │ │ │床後還會怪家人沒提早叫││ │ │ │ │她,並且拖拖拉拉才出門││ │ │ │ │,因此上班上課遲到如同││ │ │ │ │家常便飯。時常上課鐘響││ │ │ │ │五分鐘後才進教室,下課││ │ │ │ │鐘響前就離開教室,沒課││ │ │ │ │或教師研習活動時間,也││ │ │ │ │經常見不到她的人影。之││ │ │ │ │前所帶班級畢業旅行,她││ │ │ │ │不想參與,使力推拖…。││ │ │ │ │第五、乙○○長期慣性家││ │ │ │ │暴霸凌,背離人倫、踐踏││ │ │ │ │人權、泯滅人性:離婚前││ │ │ │ │,乙○○對前公婆即大逆││ │ │ │ │不道,輕者言語辱罵,用││ │ │ │ │詞包括:智障、白痴、死││ │ │ │ │老猴、死老太婆、頭殼不││ │ │ │ │知道裝些什麼、趕快去死││ │ │ │ │一死、殺了你們全家……││ │ │ │ │等等,重則扯頭髮、拳腳││ │ │ │ │相向,且被害人不能稍加││ │ │ │ │抵抗或顯露不悅表情,否││ │ │ │ │則她施暴會更用力。譬如││ │ │ │ │:前鄰居張小姐就曾親眼││ │ │ │ │目睹,乙○○連自己的內││ │ │ │ │衣褲也要前公公清洗,洗││ │ │ │ │完還在陽台指揮怎麼擺怎││ │ │ │ │麼晾…前公公…有一回只││ │ │ │ │因漏加她所指定的某一副││ │ │ │ │食品,竟拳打腳踢後,還││ │ │ │ │要前公公向小孩下跪說對││ │ │ │ │不起。某日午餐乙○○要││ │ │ │ │煮麵疙瘩,但超過用餐時││ │ │ │ │間已久,卻遲遲不煮,前││ │ │ │ │婆婆只得親自動手,林真││ │ │ │ │滿卻以未經她同意就擅自││ │ │ │ │下廚為由,將前婆婆雙手││ │ │ │ │捏打成多處淤傷,大熱天││ │ │ │ │還得穿長袖上衣遮掩,對││ │ │ │ │此,她不思自我反省檢討││ │ │ │ │,還反過頭來指責前婆婆││ │ │ │ │的不是。就在前夫動完盲││ │ │ │ │腸手術不久,她任性耍脾││ │ │ │ │氣發飆,竟然腳踹前夫手││ │ │ │ │術傷口處,致前夫得趕緊││ │ │ │ │回診就醫等等。 ││ │ │ │ │第六、乙○○恣意咆哮叫││ │ │ │ │罵怒吼,左鄰右舍飽受疲││ │ │ │ │勞轟炸,不得安寧:前夫││ │ │ │ │家時,乙○○經常半夜三││ │ │ │ │更對家人發洩怨氣辱罵,││ │ │ │ │家人唯恐吵到鄰居,將門││ │ │ │ │窗關上;但她反應異於常││ │ │ │ │人,竟然刻意將門窗打開││ │ │ │ │,以致鄰居們不時聽到林││ │ │ │ │真滿如河東獅吼般的叫罵││ │ │ │ │聲,小孩也跟著驚聲哭嚎││ │ │ │ │…在前夫家時,乙○○對││ │ │ │ │待前家人,集身體虐待、││ │ │ │ │言語虐待和心理虐待諸家││ │ │ │ │暴方式於一身…天啊!像││ │ │ │ │乙○○此等惡質行徑,真││ │ │ │ │不知如何教導學生禮義廉││ │ │ │ │恥?如何教導他們會善盡││ │ │ │ │本分,守法守紀?」 │├──┼────┼────┼────┼───────────┤│ 2 │104年6月│v72126( │批踢踢實│文字:「瑞祥國小的恐龍││ │4日 │自由自在│業坊看板│教師…高雄市瑞祥國小的││ │ │) │ │恐龍教師乙○○,惡劣行││ │ │ │ │徑史無前例…長期以來沒││ │ │ │ │課即不見人影,沒請假即││ │ │ │ │離開學校,身為導師時不││ │ │ │ │看早自習…1.遲到(她擔││ │ │ │ │任低年級導師時,早自習││ │ │ │ │…她任教的班級都只有志││ │ │ │ │工媽媽。2.早退(拗菜鳥 ││ │ │ │ │老師上課看顧學生,還不││ │ │ │ │用給錢咧!)。3.曠職(││ │ │ │ │104年2月25日及26日短短││ │ │ │ │兩天,別人要上滿十六個││ │ │ │ │小時的課。4.她卻只要上││ │ │ │ │八小時的課,週休三日半││ │ │ │ │。5.用盡各種辦法排課爽││ │ │ │ │歪歪(別人一個星期上五││ │ │ │ │天班,她只要上三天半)││ │ │ │ │。6.侵占物品她最會(在 ││ │ │ │ │擔任高年級班導師時侵占││ │ │ │ │家長樂捐的音響,在上學││ │ │ │ │年度三年級社會課的課堂││ │ │ │ │中亦沒收班上A同學的東 ││ │ │ │ │西,不但沒有歸還,還把││ │ │ │ │它轉送給B同學,當老師 ││ │ │ │ │可以兼歐東西,真的茂係││ │ │ │ │啊!)。7.學校有減班超 ││ │ │ │ │額危機時她甜言蜜語主動││ │ │ │ │答應要服務、協助製作花││ │ │ │ │燈比賽,危機過後張牙舞││ │ │ │ │爪怒喊不要惹我…過河拆││ │ │ │ │橋不認帳,做老師的人說││ │ │ │ │論臉紅氣不喘,臉皮厚到││ │ │ │ │無人比…8.自己卻不遵國││ │ │ │ │家法律制度,此等身教,││ │ │ │ │堪為人師嗎?上樑不正,││ │ │ │ │下樑歪,這種不適任教師││ │ │ │ │竟然還可以在學校生存…││ │ │ │ │像這種沒有良心、知法違││ │ │ │ │法的人,她配當老師嗎?││ │ │ │ │」 │└──┴────┴────┴────┴───────────┘附表三:傳送給瑞祥國小校長林玲吟之電子郵件┌──┬────┬────┬────┬───────────┐│編號│ 日期 │使用名稱│ 傳送處 │ 毀損名譽之內容 │├──┼────┼────┼────┼───────────┤│ 1 │104年3月│明言 │瑞祥國小│文字:「一個罄竹難書的││ │10日 │(minword│校長林玲│人,如何為人師表?如何││ │ │665@gmai│吟之電子│以身作則教導我們的下一││ │ │l.com) │郵件信箱│代?…林女(貴校不適任││ │ │ │ │教師乙○○)…我和家人││ │ │ │ │經常被此女的惡劣言行嚇││ │ │ │ │到…仗義揭露此女的惡行││ │ │ │ │惡狀…檢舉事例如下: ││ │ │ │ │一、該師在課堂上謾罵學││ │ │ │ │生,嚴重損害學生受教育││ │ │ │ │權及學習權:…林女欠缺││ │ │ │ │專業教學能力,時常於課││ │ │ │ │堂上以言語羞辱霸凌學生││ │ │ │ │(罵學生又臭又髒,還會││ │ │ │ │叫學生去死,或罵學生智││ │ │ │ │障白癡),造成學生身心││ │ │ │ │理傷害,使學生喪失自信││ │ │ │ │心,嚴重損及學生身心。││ │ │ │ │二、林女在家傷害、虐待││ │ │ │ │家人,毫無人性:經常看││ │ │ │ │見她在大庭廣眾之下,為││ │ │ │ │了一點點小事,心生不滿││ │ │ │ │而咆哮叫罵,當眾人的面││ │ │ │ │前毫不留情的摑自己先生││ │ │ │ │耳光,一點情面、尊嚴都││ │ │ │ │不留給自己的先生,態度││ │ │ │ │之兇殘跋扈,令人不寒而││ │ │ │ │慄。但事後,她居然可以││ │ │ │ │若無其事的,當作什麼都││ │ │ │ │不曾發生過,神情泰然自││ │ │ │ │若地面對眾人,此人心態││ │ │ │ │和作為令人瞠目結舌。有││ │ │ │ │一天深夜2~3點…我發現││ │ │ │ │林女的公婆還在晾著大批││ │ │ │ │的衣物…在因緣際會下,││ │ │ │ │我才知道林女有嚴重的潔││ │ │ │ │癖,她要求家人一但出外││ │ │ │ │回到家後,一定要洗澡潔││ │ │ │ │身,不然她鬧翻天,沒完││ │ │ │ │沒了…她還有一條不明文││ │ │ │ │的規定,那就是要求自己││ │ │ │ │的公婆一定要等她睡前洗││ │ │ │ │完澡後,才可以洗衣服,││ │ │ │ │她自己從不洗衣服的,更││ │ │ │ │無理取鬧的強迫要求自己││ │ │ │ │的公公要為她清洗貼身的││ │ │ │ │內衣褲…所有衣物的洗滌││ │ │ │ │方式挑剔、繁複,要求不││ │ │ │ │可一次做清洗,倘若不照││ │ │ │ │她的意思去做,鐵定又要││ │ │ │ │慘遭一頓謾罵和毒打…有││ │ │ │ │一次親眼目睹,林女乍見││ │ │ │ │自己的三歲幼子在地上撿││ │ │ │ │東西,她不分青紅皂白,││ │ │ │ │也未經求證勸說,就當頭││ │ │ │ │棒喝的對自己的幼子說:││ │ │ │ │『以後,你若在亂撿地上││ │ │ │ │的東西,我就打死你。』││ │ │ │ │…放任這樣的不定時炸彈││ │ │ │ │在學校危害學生身心而不││ │ │ │ │顧? ││ │ │ │ │三、林女常以語言恐嚇小││ │ │ │ │朋友…:有一次鄰居的小││ │ │ │ │孩因為好奇,想看林女的││ │ │ │ │小孩所使用的彩色筆,一││ │ │ │ │個不小心,差一點踢到林││ │ │ │ │女的兒子,為人師表的她││ │ │ │ │,不旦沒有先了解狀況,││ │ │ │ │就劈頭痛罵,用犀利的口││ │ │ │ │吻來怒罵鄰居的小孩說:││ │ │ │ │『你當哥哥的怎麼可以踢││ │ │ │ │弟弟呢?年紀這麼小,就││ │ │ │ │會以大欺小,那麼我是不││ │ │ │ │是也可以「以大欺小」,││ │ │ │ │可以打你…』。 ││ │ │ │ │四、公器私用、侵占公物││ │ │ │ │,教育界的害群之馬:林 ││ │ │ │ │女於擔任五年級導師時,││ │ │ │ │樣家長募捐各項教學用品││ │ │ │ │,其中有家長捐了一台白││ │ │ │ │色手提音響,林女於該屆││ │ │ │ │畢業生畢業後,將那台白││ │ │ │ │色手提音響占為己有,放││ │ │ │ │在家中使用…林女侵占公││ │ │ │ │物行徑已嚴重損害教師專││ │ │ │ │業形象…為教育界剷除害││ │ │ │ │群之馬…」。 │└──┴────┴────┴────┴───────────┘附表四:群發瑞祥國小教職員之電子郵件┌──┬────┬────┬────┬───────────┐│編號│ 日期 │使用名稱│ 傳送處 │ 毀損名譽之內容 │├──┼────┼────┼────┼───────────┤│ 1 │104年3月│瑞祥家族│瑞祥國小│文字:「教育悲歌…當我││ │9日 │(rspsmot│教職員之│們教導孩子『循規蹈矩』││ │ │hers@gma│電子郵件│時,不幸地,在他們眼前││ │ │il.com) │信箱 │上演的是「徇」.「規」.││ │ │ │ │「盜」.「沮」…「徇」 ││ │ │ │ │私自利…大家都說,你不││ │ │ │ │管遇到什麼大小事,都找││ │ │ │ │「後台」來撐腰?…「規││ │ │ │ │」避責任…導師時間為什││ │ │ │ │麼我們只看得到志工媽媽││ │ │ │ │?…「盜」用公時…你的││ │ │ │ │上班時間怎麼這麼彈性?││ │ │ │ │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 │ │ │「沮」喪無奈…你在課堂││ │ │ │ │上摔東西、破口大罵,讓││ │ │ │ │我們好害怕…好害怕…,││ │ │ │ │我們真的這麼該死嗎…怎││ │ │ │ │有這款老師!?」 ││ │ │ │ │文字:「百年嚇人…孩子││ │ │ │ │稍有不慎,就被嚴厲責罵││ │ │ │ │,屎臉相待…天天叫穢…││ │ │ │ │怎能出口成髒,辱罵莘莘││ │ │ │ │學子呢?…以身作賊…要 ││ │ │ │ │求孩子按時上下課,自己││ │ │ │ │卻是遲到、落跑、常請假││ │ │ │ │? │├──┼────┼────┼────┼───────────┤│ 2 │104年5月│John │同上 │文字:「可恨真女惹塵埃││ │8日 │Daniel │ │…汙染清純滿心靈…」。││ │ │(daniel)│ │ ││ │ │john2131│ │ ││ │ │@gmail.c│ │ ││ │ │om) │ │ │├──┼────┼────┼────┼───────────┤│ 3 │104年5月│Claudia │同上 │影片連續播放: ││ │24日 │Cora │ │圖文:「真爽」 ││ │ │(claudia│ │ 「人之初性本善」 ││ │ │cora152@│ │ 「夜兼差滿有趣」 ││ │ │gmail.co│ │ 「男有情真有意」 ││ │ │m) │ │ 「價值觀林沒具」 │├──┼────┼────┼────┼───────────┤│ 4 │104年5月│Donald │同上 │文字:「無惡不作」 ││ │30日 │Kent │ │圖文:「像你這樣的為人││ │ │(donald │ │ 該有罪行和汙名( ││ │ │kent188 │ │ 配合圖面:雙手握││ │ │@gmail.c│ │ 住監牢鐵欄杆)… ││ │ │om) │ │ 」 ││ │ │ │ │圖面:雙手被縛,由獄 ││ │ │ │ │ 警帶往監牢 ││ │ │ │ │文字:「學生不乖了玩具││ │ │ │ │ 沒了你把玩具送其││ │ │ │ │ 他人對待學生態度││ │ │ │ │ 差全校園都知道你││ │ │ │ │ 不應該…」 ││ │ │ │ │圖文:「哼!敢惹我生氣││ │ │ │ │ !(配合圖面:老││ │ │ │ │ 師拿棍子體罰學生││ │ │ │ │ )」 ││ │ │ │ │文字:「你仍繼續無惡不││ │ │ │ │ 作不會浪費害人的││ │ │ │ │ 精明當失敗的教育││ │ │ │ │ 者…」 ││ │ │ │ │圖面:老師拿棍子體罰學││ │ │ │ │ 生 │├──┼────┼────┼────┼───────────┤│ 5 │104年5月│Kent │同上 │影片連續播放: ││ │6日 │Abraham │ │文字:「老師老師真可怕││ │ │(abraham│ │」、「…披羊皮的狼…」││ │ │kent3@gm│ │、「忤逆父母嚴重到老天││ │ │ail.com)│ │都看不下去…快!給我錢││ │ │ │ │!」、「…混吧~混吧~││ │ │ │ │騙吧~騙吧~…」、「…││ │ │ │ │騙子只要我裝好你們不知││ │ │ │ │道!!!」、「騙子」、││ │ │ │ │「教我們孝順自己卻相反││ │ │ │ │」、「沒禮貌到把父母和││ │ │ │ │祖父母氣到哮喘…滾一邊││ │ │ │ │去!」 │├──┼────┼────┼────┼───────────┤│ 6 │104年3月│行豪 │同上 │文字:「…我打聽三年級││ │25日(原│(smallgo│ │的老師…有位女老師的行││ │告誤植為│od33@gma│ │徑真是讓人毛骨悚然、冷││ │105年) │il.com) │ │汗直流…向多人查證,結││ │ │ │ │果大家是口徑一致、分毫││ │ │ │ │不差…這位「老師」之前││ │ │ │ │平時在校任勞任怨(任別││ │ │ │ │人勞、任別人怨),遲到││ │ │ │ │早退則是家常便飯,三不││ │ │ │ │五時動不動就請假,同事││ │ │ │ │、上司勸說,還硬說:「││ │ │ │ │我都有請代課又沒犯法。││ │ │ │ │」另經可靠消息指出:她││ │ │ │ │常常上課遲到又會藉故東││ │ │ │ │西忘記拿,叫學生去辦公││ │ │ │ │室拿來,或是自己又回辦││ │ │ │ │公室去拿,這樣一堂課40││ │ │ │ │分鐘就已經過了一大半了││ │ │ │ │。平時對學生也經常使用││ │ │ │ │言語暴力,隨意謾罵學生││ │ │ │ │,影響學生身心人格健康││ │ │ │ │甚鉅…這位「老師」自從││ │ │ │ │嫁到夫家後就開始暴露本││ │ │ │ │性,不但未孝順過公婆,││ │ │ │ │尊重過先生,對其先生乃││ │ │ │ │至於公公、婆婆更是經常││ │ │ │ │口出惡言、拳腳相向、極││ │ │ │ │盡凌虐之事。尤其生了小││ │ │ │ │孩後更是變本加厲,自己││ │ │ │ │不照顧小孩不說,更逼迫││ │ │ │ │快退休的婆婆趕快離職,││ │ │ │ │來全天照顧小孩。每次心││ │ │ │ │情好的時候就叫公婆『樓││ │ │ │ │上的、樓下的』,平時則││ │ │ │ │叫公婆『死老頭、死三八││ │ │ │ │』,心情不好時還叫『白││ │ │ │ │癡、智障』,吵鬧時更會││ │ │ │ │故意把窗戶打開,唯恐天││ │ │ │ │下不亂,連鄰居都聽不下││ │ │ │ │去了…有一次,她心血來││ │ │ │ │潮做了幾罐副食品,叫公││ │ │ │ │公要按照順序餵食小孩…││ │ │ │ │當她下班發現公公有一瓶││ │ │ │ │副食品沒餵到,竟然對公││ │ │ │ │公拳打腳踢,甚至還逼迫││ │ │ │ │公公向小孩下跪認錯,這││ │ │ │ │等行徑何等天地不容、人││ │ │ │ │神共憤阿,這還是國小老││ │ │ │ │師嗎?…另有一次,她先││ │ │ │ │生剛開完盲腸炎手術…第││ │ │ │ │2天竟然無緣無故用腳踢 ││ │ │ │ │先生的傷口,使得傷口迸││ │ │ │ │裂出血,再次送醫,真是││ │ │ │ │泯滅人性、喪盡天良啊!││ │ │ │ │...(這次受害者是先生 ││ │ │ │ │,聽說還有一次被打到腦││ │ │ │ │震盪,臉頰腫起來只是家││ │ │ │ │常便飯)…有一年夏天,││ │ │ │ │一向鮮少下廚的她…心血││ │ │ │ │來潮表示,她今天要煮麵││ │ │ │ │猴(麵疙瘩)給大家吃,││ │ │ │ │還下了聖旨叫大家都不准││ │ │ │ │幫忙...全家人左等右等 ││ │ │ │ │等到12點多了,婆婆看家││ │ │ │ │人等了這麼久,肚子也餓││ │ │ │ │了就去廚房探看,一點動││ │ │ │ │靜也沒有,麵粉原封不動││ │ │ │ │的擺在那兒呢!哪有甚麼││ │ │ │ │(麵)猴影子,於是只好││ │ │ │ │硬著頭皮開始動手和麵粉││ │ │ │ │,但說時遲那時快,設計││ │ │ │ │這個局而躲在一旁的媳婦││ │ │ │ │,突然出現,一陣如雷貫││ │ │ │ │耳的叫罵聲,(你這死智││ │ │ │ │障進來廚房做甚麼給我死││ │ │ │ │出去),伴隨著一根長型││ │ │ │ │武器毫不留情地朝婆婆的││ │ │ │ │頭部襲擊而來,可憐這百││ │ │ │ │般忍讓的婆婆,也只能用││ │ │ │ │雙手勉強擋住那如梨花暴││ │ │ │ │雨的攻擊,直到媳婦氣消││ │ │ │ │為止,婆婆的雙手早已多││ │ │ │ │處紅腫瘀青了,婆婆擔心││ │ │ │ │家醜外揚,甚至連大熱天││ │ │ │ │也穿長袖衣服遮住瘀青。││ │ │ │ │這還是國小老師嗎?…這││ │ │ │ │個「老師」的惡言惡行,││ │ │ │ │簡直是罄竹難書、無以復││ │ │ │ │加,引發人神共憤、天理││ │ │ │ │難容…像這種只在學校做││ │ │ │ │表面功夫,本性卻如此陰││ │ │ │ │險毒辣、無惡不做之人,││ │ │ │ │卻仍然在學校荼毒學子、││ │ │ │ │誤人子弟…」。 │├──┼────┼────┼────┼───────────┤│ 7 │104年3月│瑞西 │同上 │文字:「有人老師說一套││ │15日(原│(ncciyon│ │又做一套,教孩子說話要││ │告誤植為│gl@gmail│ │客氣。但自己情緒朱時,││ │105年) │.com) │ │卻亂罵學生…有人答應主││ │ │ │ │任要幫學校做東西去外面││ │ │ │ │參加比賽。卻因為目的達││ │ │ │ │成了,就可以隨便反悔、││ │ │ │ │沒信用、裝傻不做...」 ││ │ │ │ │。 │└──┴────┴────┴────┴───────────┘附表五:郵寄予瑞祥國小校長林玲吟之普通郵件┌──┬────┬────┬────────────────┐│編號│ 日期 │寄達處所│ 毀損名譽之內容 │├──┼────┼────┼────────────────┤│ 1 │104年4月│瑞祥國小│「…原告在民國94年曾因細故徒手將││ │15日 │校長林玲│被告打到腦震盪…(被告因念及原告││ │ │吟 │父親之恩而未予以任何還擊及防衛、││ │ │ │閃躲,惟原告囂張跋扈、軟土深鋤,││ │ │ │以致被告傷勢如此嚴重…民國94年盲││ │ │ │腸開刀拆線完後隔天,原告又因細故││ │ │ │猛踹被告傷口縫合處(同時大罵被告││ │ │ │:「去死啦!」),以致被告傷口迸││ │ │ │裂回診檢查傷勢…原告在民國97年曾││ │ │ │拿刀子要殺被告,造成被告手指受傷││ │ │ │,為避免得破傷風而至附近診所就診││ │ │ │,因為顧及原告的父親林老師對被告││ │ │ │家庭的恩情,擔心如向醫生坦誠實情││ │ │ │後恐通報警方,只能謊稱係被貓抓傷││ │ │ │。原告對被告本人及被告家人身、心││ │ │ │、靈的傷害可說是罄竹難書…原告對││ │ │ │被告及被告家人心狠手辣、暴虐至極││ │ │ │…原告規定家人(包括:前夫、前公││ │ │ │公、前婆婆、小孩),只要外出回來││ │ │ │就要換衣服並洗臉、清洗手腳,去買││ │ │ │菜回來換衣服、洗臉、清洗手腳,帶││ │ │ │原告的小孩去公園散步回來要換衣服││ │ │ │、洗臉、清洗手腳,外出買便當回來││ │ │ │換衣服、洗臉、清洗手腳,去門口丟││ │ │ │垃圾回來換衣服、洗臉、清洗手腳,││ │ │ │出門去辦事情回來換衣服、洗臉、清││ │ │ │洗手腳,天罡壇回家換衣服並要洗澡││ │ │ │--天下來一個人衣服換洗個4、5套跑││ │ │ │不掉,這麼多的衣服誰洗、誰晾呢?││ │ │ │前公婆負責洗、負責晾。…要在原告││ │ │ │晚上天罡壇回家洗完澡、換完衣服入││ │ │ │睡後才可以洗,且洗的時候還要將小││ │ │ │孩的衣服與大人的衣服分開,小孩的││ │ │ │衣服用一台洗衣機洗,大人的衣服用││ │ │ │另一台洗衣機洗…明早6:30還要前公││ │ │ │婆叫原告起床,前公婆經常要由6:30││ │ │ │開始每隔5分鐘叫一次,一直叫到快 ││ │ │ │7:30原告才起床,起床後還會怪家人││ │ │ │沒有提早叫她。前公婆平時日常生活││ │ │ │中就要隨時待命供原告使喚,晚上要││ │ │ │去天罡壇服務還要原告批准後才能出││ │ │ │門。前公婆服侍原告這麼辛苦,原告││ │ │ │不但不知羞恥還會向父親林老師抱怨││ │ │ │說自己在婆家做得很累、常做到晚上││ │ │ │很晚,前公婆都在睡了沒在幫忙,這││ │ │ │種顛倒是非的說法…這種人還是老師││ │ │ │,真不知她是怎樣教學生廉恥、教學││ │ │ │生禮貌、教學生盡本份?…你們認為││ │ │ │該原告只有糟蹋她的前公婆、前夫,││ │ │ │不,當然不只有這些,他連自己的父││ │ │ │親也不放過…原告之情緒,自婚前民││ │ │ │國93年起至104年離婚止,隨時、隨 ││ │ │ │地均在爆發,輕者無情漫罵,重者拳││ │ │ │打腳踢,更有甚者拿刀砍人,除被告││ │ │ │之家人外,被告鄰居、三十六天罡壇││ │ │ │之壇生、信眾均可見證…就常理而言││ │ │ │,一個媳婦即便有再大的不滿,會在││ │ │ │公公關門使用浴室時,用腳踹浴室門││ │ │ │而後再自行開門進入欲槌打前公公頭││ │ │ │部後腦勺嗎?…原告實際上不僅用腳││ │ │ │踹門「乙」下,是連續不斷的猛烈踹││ │ │ │門…事實上,原告不僅平常對前公公││ │ │ │楊先生頤指氣使,常稱呼前公公:死││ │ │ │老頭、智障、白癡、賤芭樂、樓下的││ │ │ │,稍有不慎更是遭來一頓精神凌虐甚││ │ │ │或拳打腳踢,更曾因前公公餵小孩吃││ │ │ │飯時忘記將其中一項副食品加入,先││ │ │ │是對前公公拳打腳踢而後再命令前公││ │ │ │公向小孩「下跪」以示懺悔。…原告││ │ │ │平素即是如此囂張跋扈,只要她要用││ │ │ │的地方,無論廚房、浴廁,必定立即││ │ │ │將人轟走、攆走,稍有怠慢更是引來││ │ │ │一頓怒聲斥喝、甚或拳打腳踢…原告││ │ │ │不僅素行不良,又於前公公楊先生於││ │ │ │浴室時「踹門再開門而入」,又高舉││ │ │ │雙拳欲「捶打前公公楊先生之後腦」││ │ │ │…用「囂張跋扈」、「大逆不道」仍││ │ │ │不足以形容之人,本應加以撻伐... ││ │ │ │一切不幸皆由原告所有「囂張跋扈」││ │ │ │、「大逆不道」仍不足以形容之言行││ │ │ │作法所引起…難不成對此種踐踏你全││ │ │ │家人人格,致使身心嚴重創傷之人還││ │ │ │需給予肯定、鼓勵? ││ │ │ │…原告…確實有徹底改頭換面,重新││ │ │ │做人的必要性!如無其過往至今對待││ │ │ │被告一家慘無人性的惡言惡行,事情││ │ │ │何須演變至這般田地?…原告父親的││ │ │ │病並非在台灣無法醫治…原告的強勢││ │ │ │介入主導(自己上網google搜尋看如││ │ │ │何治療然後對醫師的診療方式下指導││ │ │ │棋)下…(你敢喝只有編號沒有藥方││ │ │ │成分的無名藥水嗎?原告捨台灣醫生││ │ │ │不看,令其父拖著老邁殘軀,舟車勞││ │ │ │頓、遠赴大陸接受所謂的中醫治療,││ │ │ │喝的竟是已包裝好的無名藥水,僅有││ │ │ │編號,而無任何成分標示)…為了瞞││ │ │ │天過海不讓校方發現她的謊言,原告││ │ │ │還命令家人當學校同事或行政人員打││ │ │ │電話來家裡找人時,要說原告不在家││ │ │ │,且不能讓同事知道小孩是由前公婆││ │ │ │在照顧,因為「我騙學校小孩是由保││ │ │ │姆照顧」這樣原告才能隨時可以不請││ │ │ │假就離校…原告自從其父親去大陸求││ │ │ │醫後,更是肆無忌憚的變本加厲,不││ │ │ │但在家對人頤指氣使,還無理的要求││ │ │ │父親友人幫忙,例如:早上要求匯款││ │ │ │到大陸,下午就要完成,隔天又反悔││ │ │ │要對方取消並取回金錢。原告父親林││ │ │ │老師仙逝後,原告依然不願照顧兒子││ │ │ │,還要求被告的姐姐楊小姐請假在家││ │ │ │照顧原告的小孩,原告自己卻是做自││ │ │ │己的事,敷面膜、燙頭髮,完全沒有││ │ │ │為人母的樣子…明明旅行社可以辦到││ │ │ │好的事情(訂機票、安排行程、訂酒││ │ │ │店)原告就偏偏要自己弄,還弄不好││ │ │ │,最後還要麻煩父親的友人幫忙收拾││ │ │ │爛攤子;父親住院時不時往醫院跑,││ │ │ │看起來很是用心,然實際上卻有弦外││ │ │ │之音一跟醫院男護士LINE聊天,對人││ │ │ │家噓寒問暖、關心備至,送上茶包還││ │ │ │附保溫杯,甚至拿LINE的對答內容詢││ │ │ │問親人,該男護士會不會愛上原告,││ │ │ │…其異於常人之強烈妒忌心、控制慾││ │ │ │,處處要求別人放棄個人想法來遷就││ │ │ │她,稍有不順,便引來家庭風暴,就││ │ │ │連離婚在即,仍不放過對方,好一個││ │ │ │蛇蠍心腸…原告這種不知道自我反省││ │ │ │檢討,只知道要求別人來滿足她個人││ │ │ │需要的人…原告平素若對一個人、一││ │ │ │件事、一個物品不滿意,非得讓她滿││ │ │ │意了才會善罷干休,否則便想盡各種││ │ │ │辦法,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不計投入││ │ │ │的時間、人力、物力,像這種超級極││ │ │ │度自以為是、自私自利之人,為何要││ │ │ │無限次數的給予機會、選譯原諒呢?││ │ │ │然原告竟然能把要求別人原諒她視為││ │ │ │「理所當然」,亦顯見其平素不知何││ │ │ │為威恩,更別提是如何踐踏別人的了││ │ │ │!…婚前就將被告打至腦震盪送急診││ │ │ │,婚後拿刀要砍殺被告,對前公婆極││ │ │ │為不尊重,輕者言語辱罵(智障、白││ │ │ │癡、死老頭、死老太婆、頭殼都不知││ │ │ │道在裝什麼、趕快去死一死、殺了你││ │ │ │們全家…等等),重者抓頭髮、拳打││ │ │ │腳踢不能避免,且過程中不能抵抗、││ │ │ │不能顯露不悅表情,否則原告會更加││ │ │ │粗殘的用力打。…原告完全沒有羞恥││ │ │ │之心,只會一味的顛倒是非來達成自││ │ │ │己的目的…原告常常三更半夜對家人││ │ │ │發洩、辱罵,家人深怕吵到鄰居將房││ │ │ │門、玻璃窗、落地窗關起來,惟原告││ │ │ │反應異於常人,不但不收斂還刻意將││ │ │ │門窗打開,說就要讓鄰居聽怕什麼…││ │ │ │她好面子,不想讓同事知道她離婚了││ │ │ │,離婚的原因是她對待家人的慘無人││ │ │ │道,這樣會讓她被貼標籤,會在同事││ │ │ │面前抬不起頭。為小孩設想只不過是││ │ │ │原告的障眼法,小孩晚上都是要找爺││ │ │ │爺睡,找姑姑睡,找姑丈(原告的哥││ │ │ │哥)睡,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小孩知││ │ │ │道誰才有愛心啊?…原告在未結婚前 ││ │ │ │就徒手將被告打到腦震盪,婚後辱罵││ │ │ │被告,對被告拳打腳踢是家常便飯,││ │ │ │甚至還曾拿刀要砍殺被告,種種行徑││ │ │ │與原告所說「和被告感情原屬良好」││ │ │ │背道而馳,又一次的證明原告完全扭││ │ │ │曲事實,恬不知恥…原告平時在家就││ │ │ │對前公婆及前夫很不友善,吃飯不洗││ │ │ │碗、不洗衣服、不晾衣服,而貼身內││ │ │ │衣褲的清洗呢?原告命令由前公公或││ │ │ │前夫負責清洗、對小孩沒耐心、經常││ │ │ │毆打家人,前夫被打到腦震盪、前公││ │ │ │公被打到經常整日頭暈目眩,全家經││ │ │ │年累月都生活在隨時會被原告暴力對││ │ │ │待的恐懼中,長期生活在罵不還口、││ │ │ │打不還手的壓力下。在天罡壇服務時││ │ │ │,原告更是仗著服務生林老師是她的││ │ │ │父親經常在壇裡肆無忌憚的發脾氣,││ │ │ │天罡壇的濟世活動中,更是常常因為││ │ │ │原告對誰不滿,服務生被原告巴著不││ │ │ │放,要聽原告的不滿言語,嚴重影響││ │ │ │濟世活動的進行,早就惹來天怒人怨││ │ │ │。…原告未曾有做人媳婦應該有的樣││ │ │ │子,且動不動就揚言要殺了全家,完││ │ │ │今沒有婦道…現在我們將原告的言惡││ │ │ │行公諸於世,讓大家不再被她的假面││ │ │ │具所瞞騙…」。 │└──┴────┴────┴────────────────┘附表六:散發之傳單內容┌──┬────┬────┬────────────────┐│編號│ 日期 │使用名稱│ 毀損名譽之內容 │├──┼────┼────┼────────────────┤│ 1 │104年3月│瑞祥國小│文字:「教育悲歌…當我們教導孩子││ │9日 │教室 │『循規蹈矩』時,不幸地,在他們眼│├──┼────┼────┤前上演的是「徇」.「規」.「盜」. ││ 2 │104年3月│瑞祥國小│「沮」…「徇」私自利…大家都說,││ │11日 │附近社區│你不管遇到什麼大小事,都找「後台│├──┼────┼────┤」來撐腰?…「規」避責任…導師時││ 3 │104年3月│瑞祥國小│間為什麼我們只看得到志工媽媽?…││ │12日 │附近社區│「盜」用公時…你的上班時間怎麼這││ │ │ │麼彈性?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 │ │沮」喪無奈…你在課堂上摔東西、破││ │ │ │口大罵,讓我們好害怕…好害怕…,││ │ │ │我們真的這麼該死嗎…怎有這款老師││ │ │ │!?」 ││ │ │ │文字:「百年嚇人…孩子稍有不慎,││ │ │ │就被嚴厲責罵,屎臉相待…天天叫穢││ │ │ │…怎能出口成髒,辱罵莘莘學子呢? ││ │ │ │…以身作賊…要求孩子按時上下課,││ │ │ │自己卻是遲到、落跑、常請假?」 │├──┼────┼────┼────────────────┤│ 4 │104年3月│瑞祥國小│文字:您有小孩在讀瑞祥國小嗎?…││ │28日 │學區和前│怎麼會有這款老師呢?…她自己呢?││ │ │鎮區佛公│上班遲到早退是家常便飯,若沒課就││ │ │國小學區│沒來學校…三不五時常常請假,都不││ │ │ │顧及學生的受教權,同事、上司勸告││ │ │ │她,還硬說:『我都有請代課,又沒││ │ │ │犯法。』上課常常遲到又藉故東西忘││ │ │ │記拿,自己或叫學生去辦公室拿來,││ │ │ │一節課40分鐘就這樣過了一半了,平││ │ │ │時對待學生也經常使用言語暴力,隨││ │ │ │意謾罵學生,影響學生身心人格健康││ │ │ │…自從嫁到夫家復就開始暴露惡質的││ │ │ │本性,不但未孝順公婆,尊重先生,││ │ │ │而且對其先生,甚至公婆經常是口出││ │ │ │惡言、拳腳相向、極盡折磨、凌虐之││ │ │ │事。生小孩後更是變本加厲,自己不││ │ │ │但不肯照顧小孩,還逼迫在上班的婆││ │ │ │婆快點退休、離職,才好全天照顧小││ │ │ │孩。心情若好,是叫公婆「樓上的、││ │ │ │樓下的」,平時都叫公婆「死老頭、││ │ │ │死三八」,心情若不好就叫「白癡、││ │ │ │智障」,吵鬧時更是故意把窗戶打開││ │ │ │,唯恐天下不亂,連鄰居都聽不下去││ │ │ │了…有一次她心血來潮做了幾罐副食││ │ │ │品,叫公公要按照順序餵食小孩…當││ │ │ │她下班後發現公公有一瓶副食品沒餵││ │ │ │到,竟然對公公拳打腳踢,甚至還逼││ │ │ │迫公公向小孩下跪認錯,這等行徑何││ │ │ │等天地不容、人神共憤阿!...這還 ││ │ │ │是國小老師嗎?…還有一次,她先生││ │ │ │剛開完盲腸炎手術,出院回家休養,││ │ │ │第2天竟然無緣無故用腳踢先生的傷 ││ │ │ │口,使得傷口迸裂出血,再次送醫,││ │ │ │這真是泯滅人性、喪盡天良啊!... ││ │ │ │(這次受害者是先生,聽說還有一次││ │ │ │被打到腦震盪,臉頰腫起來只是家常││ │ │ │便飯)…另外,有一年的夏天,一向││ │ │ │很少下廚的她,又心血來潮表示,她││ │ │ │今天要煮麵猴(麵疙瘩)給大家吃,││ │ │ │還下了「聖旨」叫大家都不准幫忙..││ │ │ │.全家人左等右等,一直等到12點多 ││ │ │ │了,婆婆看家人等了這麼久,肚子也││ │ │ │餓了,就去廚房探看,結果,一點動││ │ │ │靜也沒有,麵粉只是原封不動的擺在││ │ │ │那兒呢!哪有甚麼(麵)猴影子,於││ │ │ │是只好硬著頭皮開始動手和麵粉,但││ │ │ │說時遲那時快,設計這個局而躲在一││ │ │ │旁的媳婦,突然出現,一陣如雷貫耳││ │ │ │的叫罵聲,(你這死智障進來廚房做││ │ │ │甚麼給我死出去),伴隨著一根長型││ │ │ │武器毫不留情地朝婆婆的頭部襲擊而││ │ │ │來,可憐的婆婆百般忍讓,也只能用││ │ │ │雙手勉強擋住那如梨花暴雨的攻擊,││ │ │ │直到媳婦氣消為止,婆婆的雙手早已││ │ │ │多處紅腫瘀青了,婆婆擔心家醜外揚││ │ │ │,甚至連大熱天也穿長袖衣服遮住瘀││ │ │ │青。這還是國小老師嗎?…她的惡言││ │ │ │惡行簡直是罄竹難書,已經是神人共││ │ │ │憤、天理難容…像這種只會在學校做││ │ │ │表面功夫,本性卻如此陰險毒辣、無││ │ │ │惡不做之人,卻仍然在學校荼毒學子││ │ │ │、誤人子弟…俗語說「百善孝為先」││ │ │ │,像這款私德這麼嚴重,失德的人,││ │ │ │擱有資格繼續當一個老師嗎? │├──┼────┼────┼────────────────┤│ 5 │104年4月│瑞祥國小│文字:「新新聞:眾人皆紛云 X祥已││ │19日 │學區及瑞│轟動 校師品德憂 受教權幾兩…」 ││ │ │祥高中學│ ││ │ │區 │ │├──┼────┼────┼────────────────┤│ 6 │104年4月│將傳單摺│文字:「該師偽裝功夫一流,將學校││ │22日 │成紙飛機│唬得一愣一愣的...擔任導師時經常 ││ │ │射入瑞祥│不見人影,這真的令人匪夷所思…正││ │ │國小內 │式教師也可以做的像自己開店當老闆││ │ │ │一樣阿,來去自如,要上班就上班,││ │ │ │不上班就不上班!還真大牌咧!…平││ │ │ │時應該根本就是「恰」的不得了,有││ │ │ │人脅迫得了妳嗎?對長輩都會破浴室││ │ │ │而入了,要是真的脅迫妳,還有機會││ │ │ │等到簽完名,手續都辦完以後才在這││ │ │ │裡哥哥纏嗎?我說,做人不要做得這││ │ │ │麼沒品!真的讓人看不起!…我沒有││ │ │ │能力學習孟母三遷,為了一個老鼠屎││ │ │ │老師來搬家…懇求校長、主任、各位││ │ │ │老師,還給我們瑞祥學區一個良好的││ │ │ │學習環境吧!」 ││ │ │ │圖文:「明鏡照祥間 真妖現原形」 │└──┴────┴────┴────────────────┘附表七┌─────────────────────────────┐│道歉人戊○○、丙○○、庚○○、丁○○、己○○、甲○○於民國││104 年間陸續於網路FACEBOOK、PTT (BBS )及以電子郵件、實體││郵件、發送傳單方式,散播毀損乙○○名譽之事,造成乙○○名譽││受損,至感歉意,特此道歉。 ││道歉人戊○○、丙○○、庚○○、丁○○、己○○、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