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衛武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振陽訴訟代理人 閻雨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彥中間請求遷移宮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全部敗訴,其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判准如第一審聲明所示。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裁判案由:遷移宮廟
裁判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