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福升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訴訟代理人 江若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