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振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永吉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11,749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