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號抗 告 人 黃振銘上列抗告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永吉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林育丞法 官 林家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