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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訴訟代理人 梁欽峯被 告 中華搬運先生貨運搬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秦昌國被 告 秦世誠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中華搬運先生貨運搬家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前分別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邀同被告秦昌國、秦世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400,000元、1,000,000元、1,200,000元、600,000元、1,500,000元,上開6筆借款均約定借款期限1年,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前3筆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72;後3筆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97計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按本借款利率給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未還本金,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現被告中華公司尚欠本金624,864元、312,028元、779,735元、934,576元、466,804元、1,166,610元,及按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查詢單等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 應給付之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號│ │ │ │├─┼───────┼───────────────┼─────────────┤│1 │ 624,864元 │ 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2月26日至108年6月15││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 │日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左開利││ │ │ 息。 │率10%,自108年6月15日逾期 ││ │ │ │六個月內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20%計付違約金。 │├─┼───────┼───────────────┼─────────────┤│2 │ 312,028元 │ 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2月26日至108年6月24││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 │日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左開利││ │ │ 息。 │率10%,自108年6月24日逾期 ││ │ │ │六個月內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20%計付違約金。 │├─┼───────┼───────────────┼─────────────┤│3 │ 779,735元 │ 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2月26日至108年6月27││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 │日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左開利││ │ │ 息。 │率10%,自108年6月27日逾期 ││ │ │ │六個月內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20%計付違約金。 │├─┼───────┼───────────────┼─────────────┤│4 │ 934,576元 │ 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2月26日至108年6月15││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7計算之利 │日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左開利││ │ │ 息。 │率10%,自108年6月15日逾期 ││ │ │ │六個月內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20%計付違約金。 │├─┼───────┼───────────────┼─────────────┤│5 │ 466,804元 │ 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2月26日至108年6月24││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7計算之利 │日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左開利││ │ │ 息。 │率10%,自108年6月24日逾期 ││ │ │ │六個月內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20%計付違約金。 │├─┼───────┼───────────────┼─────────────┤│6 │ 1,166,610元 │ 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2月26日至108年6月27││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7計算之利 │日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左開利││ │ │ 息。 │率10%,自108年6月27日逾期 ││ │ │ │六個月內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20%計付違約金。 │├─┴───────┴───────────────┴─────────────┤│總計新台幣:4,284,617元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