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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被 告 李吉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11月間向伊(當時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8年6 月1 日與伊合併,伊為存續公司)請領信用卡(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參加各項分期付款、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專案等,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帳款,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則應自伊墊款予特約商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付欠款之循環信用利息,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者,應給付違約金,逾期繳納1 期、2 期、3 期應繳納之違約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500 元,另如連續2 其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者,即視為全部到期。

惟被告持卡消費後,嗣即未依約繳款,至107 年11月21日累計495,446 元之消費款未付,連同衍生之循環信用利息8,96

1 元、電話預借現金手續費1,150 元、匯款作業處理費30元、違約金300 元合計尚積欠505,887 元。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透過協商機制時,原告仍然一直在累積利息,但因伊經濟上問題,無法一次清償,伊認為原告在拖前置協商的半年期,又系爭信用卡雖為伊所申請,亦為伊持卡預借現金,但原告如果對伊個人信用評估有疑慮的話,不應該核准伊每次借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為前述約定,然被告嗣未依約還款,按約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其計欠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5年9 月26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3 月27日金管銀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民眾日報、銀行營業執照、信用卡申請書、消費利率資料表、帳務資料表、信用卡契約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定。而被告雖抗辯其透過協商機制時,原告仍然一直在累積利息,但其因經濟上問題無法一次清償,其認為原告在拖前置協商的半年期,又原告如果對其個人信用評估有疑慮的話,不應該核准伊每次借款云云,然被告與原告協商既不成立,被告就其持用系爭信用卡而積欠之金額即應按約計算利息,且原告既依約持卡消費、預借現金等,即應按約清償,尚不得以原告對其信用評估等事項,而免其清償之責,是被告上開抗辯均非可採。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附表: │├──┬──────┬──────────────────┤│編號│本金 │利息 │├──┼──────┼──────────────────┤│1 │238,098元 │自107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率8.75%計算之利息。 │├──┼──────┼──────────────────┤│2 │162,350元 │自107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率13.25%計算之利息。 │├──┼──────┼──────────────────┤│3 │94,998元 │自107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率15%計算之利息。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