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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3號原 告 甘承儒被 告 心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莉芯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民國109年2月1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附件:

一、原告主張聲明書受脅迫簽立,而認為無效,是欲主張因受脅迫而撤銷聲明書之意思表示?

二、原告主張就結算利益分配另應列入1,614,225元之利益加入分配,但前開聲明書業已表示不得再為民事上之權利,何以得再為主張?(就前開聲明書效力之主張)

裁判日期: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