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蘇秋皇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專案管理學會法定代理人 李仟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3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