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5號上 訴 人 廖崑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975號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