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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5號抗 告 人 沈會翔相 對 人 廖崑對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年12月13日所為補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5號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抗告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台幣(下同)5,060,000元,並非4,922,000元,爰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起訴請求抗告人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面積103 平方公尺)、442-11地號(面積7 平方公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返還予相對人,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土地交易價值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6萬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6,000元/㎡×(103+7)㎡=5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641元,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並諭知相對人應繳納之第二審為裁判費76,641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