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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百友間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3,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