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4號原 告 朱志娜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葉凱禎律師被 告 國際傑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立言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9月2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