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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游上陞

楊寶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陳甲霖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游祝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複 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不含反訴訴訟代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含本訴及反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八年度重勞上字第五號請求返還股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游上陞、楊寶銀(下稱游上陞等2人)起訴主張游上陞持有被告即反訴原告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民公司)之股份230股,楊寶銀則持有540股,被告即反訴原告游祝融為達民公司之負責人。詎游祝融未經游上陞等2人同意,竟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將游上陞等人於股東名簿之上開股份全數移轉登記至游祝融名下,顯係違法侵害游上陞等2人於達民公司之股權,該移轉登為無效,游上陞等2人自得請求塗銷游祝融股權移轉之登記,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一)確認游上陞等2人與達民公司間股東關係存在,及(二)游祝融應塗銷游上陞股份230股及楊寶銀股份540股之股份移轉登記等語。達民公司及游祝融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另主張游上陞等2人分別就上開股份與游祝融間存有借名登記關係,提起反訴聲明請求確認107年8月8日達民公司關於游祝融股數770股移轉登記之法律關係有效成立等語。查游上陞等2人前以持有達民公司上開股份,達民公司於100年至104年間均有向國稅局申報盈餘分派,然達民公司均未給付游上陞等2人歷年應取得之股利盈餘分派,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聲明請求達民公司應給付游上陞及楊寶銀股利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13萬3,890元及1,116萬2,245元(游上陞等2人尚有其他請求,與本件無涉部分省略),經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審理後(下稱另案),達民公司亦於另案主張游上陞等2人分別就上開股份與游祝融間存有借名登記關係等語,而另案亦以「游上陞等2人所持有達民公司之股份是否為借名登記?」列為爭點審理,嗣另案判認不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判決游上陞等2人一部勝敗,嗣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刻繫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審理中(下稱另案二審),有另案判決在卷可佐(本院二卷第13至26頁)。是以,本件游祝融是否未經游上陞等2人同意而將上開股份為移轉登記?該移轉登記為有效或無效?攸關於游上陞等2人與游祝融間就上開股份是否分別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而另案既已將此列為爭點審理,揆諸前揭意旨,本件(含本訴及反訴)於另案二審訴訟終結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