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上陞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游祝融上列上訴人等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均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70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及10萬5,450元,均未據原告與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原告與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