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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 告 何玉華(即陳賜定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榮(即陳賜定之承受訴訟人)陳信賢(即陳賜定之承受訴訟人)陳人鳳(即陳賜定之承受訴訟人)陳怡月(即陳賜定之承受訴訟人)陳怡秀(即陳賜定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目明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甲○○、乙○○、丙○○、丁○○、己○○、戊○○為原告陳賜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賜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甲○○及子女乙○○、丙○○、丁○○、己○○、戊○○,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及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庭函等件在卷足憑,是本件自應由甲○○、乙○○、丙○○、丁○○、己○○、戊○○承受訴訟,惟兩造均未聲明由甲○○、乙○○、丙○○、丁○○、己○○、戊○○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甲○○、乙○○、丙○○、丁○○、己○○、戊○○為陳賜定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