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冠中
潘儀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2月19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9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上訴。此裁定已分別於同年
4 月6 日、同年4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